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预防青少年犯罪
 
    内容提要: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3),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根据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9)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12)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故意杀人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15)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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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19)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22)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23);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25)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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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在打击的同时,要注意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给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活泼的活动场所和更适宜青少年、受其青睐的优秀文化产品,以排挤那些不健康文化的生存空间,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那些社会治安较差、违法犯罪较多的地区,更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突出法律保护,对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3、立足社区,群防群治。
    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不少地方都开展了“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借此,为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央综治委于年初做出部署,今年将立足社区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曹志在该领导小组200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立足基层,做好闲散青少年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建立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夯实严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29)我们要实行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公众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基层组织,尤其是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党、政、工、团、妇及其他群众组织要各负其责,并配合社区共同构筑一个严密的安全防范网络,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司法预防
    司法预防,是指一个国家要制定、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正当法律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采用有利于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因不公正对待或者“交叉感染”所致犯罪或重新犯罪的不利影响。
    搞好司法预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不够具体和完善,且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30)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至今没有形成适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的刑事法律体系。故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法》,以形成我国的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
    2、由专人依照专门程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着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少年是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一个特殊群体,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他们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他们犯罪,有的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一般来说,少年涉世不深,主观恶性较小,且有很大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如果加强教育和改造,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才。”(31)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方式、方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等方面,都应有不同的规定。为此,应注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并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些专门司法人员,不仅要在政治思想素质上有严格要求,并且要具有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适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在给未成年被告人指排辩护人时,也应尽量安排有这方面专长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严格遵守现有的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并尽快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现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法庭审理时的法庭教育程序等方面,做得是很不错的。但是,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分别关押问题,尽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强制措施,以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方面,执行的并不如人意。这须要我们从立法上、执法措施上予以完善,以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在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上,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上,笔者建议:第一,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第二,对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非刑法处罚措施,譬如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加强管教和教育,收容教养,进工读学校学习等;不得已(如罪刑严重、不服管教等)使其服刑的,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第三,对青少年犯罪不适用累刑制度(可限制年龄在25岁以下);第四,可以规定,完全消除或限期抹去青少年犯罪的记录,不让犯罪污点载入其人生档案,以利于他们刑后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德日等国有专门的少年刑法,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该消除,或者在适当的时间抹去,即使犯有杀人等重罪的犯罪少年,如果获释后5年内不再重犯,其犯罪记录也会被取消。(32)我国不妨予以借鉴。我国《刑法》(第100条)关于“报告犯罪记录”的规定,不分青少年和一般人,建议予以修改。
    3、加强对刑后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以防再犯。
    青少年再犯的犯罪率是比较高的。这和刑罚的致罪性和监狱的“交叉感染”不无关系。我们要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关押,即便对已经服刑的少年犯,我们仍应予以关心、爱护,做好帮教工作。比如,加强少年法庭的回访、考察,敦促其家庭、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帮教措施,通过适当的政治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使其尽快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社会劳动者。
 
    注:(1)转引自宋践:《当前我国犯罪及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参见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3)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于2000年2月1日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继之,前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同志在同年6月初举行的“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座谈会”上,亦强调指出:“切实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另据报道,根据中央综治委的部署,今年我国将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努力开创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新局面。载《新华网》,2003-2-26。
    (4)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19页、第999页。
    (5)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
    (6)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584—585页。
    (7)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8)[美]R·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张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9页。转引自宋践:《当前我国犯罪及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9)宋践:《当前我国犯罪及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0)如:根据1990年的人口统计资料,14—25岁年龄段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达34.72%,如果在加上10—13周岁年龄段的人口,该比重接近50%。参见: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年社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页。转引自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11)《合肥青少年犯罪令人忧,十八抢劫犯,十七个未成年》,载《新华网》,2003-9-19。
    (12)《警惕:少年黑势力犯罪》,载《中国教育报》2001年6月3日,第2版。转载于《海峡网》,2001-11-21。
    (13)参见升平:《日本青少年犯罪日增》,载《人民法院报网》,2001-3-29。
    (14)王铁民:《浅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8月9日第6版。
    (15)魏平雄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14页。
    (16)[法]乔治·比卡:《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转引自王牧:《根基    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17)王牧:《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18)冰河:《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的忏悔》,载《红茶坊》网。
    (19)同注(12)。
    (20)[法]雷蒙·加桑:《犯罪学》,达洛兹1994年第3版,第389页。转引自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21)[日]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16页。转引自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22)冯树梁主编:《中国预防犯罪方略》,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页。
    (2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403页。
    (24)《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1043页。
    (25)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页。
    (26)龚明俊:《儿子砍母亲六刀,母叫“伢,莫冻着!》,载《华商网》2003-2-24。
    (27)参见《网站特稿:孩子逃学,家长坐牢——英国严厉要求父母履行教子责任》一文,载《央视国际网》,2002-5-23。
    (28)《现场报道:王涛(女)委员“对未成年青少年犯罪,建议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载《中国人大新闻》网,2000-10-27。
    (29)《我国将立足社区,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载《新华网》,2003-3-27。
    (30)我国《刑法》,仅有第17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应“加以管教”或“收容教养”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仅有第14条第2款讯问、审判时应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第2款指定辩护人和第152条第2款“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31)引自199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32)《专家建议:与国际接轨抹去青少年犯罪记录》,载《海峡网》,20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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