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会员,
河南省法学会理事,
三门峡市法学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河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河南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
河南省律师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河南省律师讲师团讲师;
三门峡市律师协会会长;
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讲师;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三门峡市政协常务委员;
九三学社三门峡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
九三学社三门峡市科技教育支社副主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义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陕县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获得荣誉:
1、1994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评为1994年度“优秀律师”;
2、1995年1月,被三门峡市司法局评为1994年度“先进个人”;
3、1995年6月5日,参加中国律师杂志社举办的全国“律师之路”征文,《我的律师之路》一文获“优秀奖”;
4、1996年1月,被三门峡市司法局评为1995年度“先进工作者”;
5、1998年12月10日,被三门峡市律师协会评为1998年度“优秀律师”;
6、1998年12月10日,被三门峡市律师协会授予“十佳律师”称号;
7、1999年2月2日,被三门峡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1998年度“市普法讲师团优秀讲师”;
8、2001年1月13日,被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00年度社会联合行动工作“先进工作者”;
9、2001年2月13日,被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河南省司法厅评为“‘148’妇女维权活动先进工作者”;
10、2002年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律师协会评为2001年度“优秀律师”;
11、2003年12月,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第三届律师论坛暨2003’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获“优秀论文奖”;
12、2004年10月24日,论文《我国行政资讯公开立法的若干建议》获全国律协第四届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13、2005年1月,被三门峡市律师协会评为2004年度“优秀律师”。
14、2005年4月6日,被河南省司法厅评为2004年“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个人”。
15、2006年9月,被三门峡市委、市政府评为“2001-2005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先进工作者”。
16、2007年1月,被三门峡市司法局、三门峡市律师协会评为2006年度“十佳律师”。
17、2009年3月,被中宣部、司法部、国家普法办评为“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图片撷英:

1、2001年11月8日,三门峡市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由市委申振军书记(右五)主持。陈启超律师(右一)就新的《婚姻法》作专题讲座。2001年11月12日《三门峡日报》一版予以报道。
2、2002年11月28日,陈启超律师在海南省海口市参加“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图为在海南律师公证会馆就“商誉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发表演讲。
3、2003年12月7日,在广州市中国大酒店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暨2003年专业委员会年会”上,陈启超律师的论文获“优秀论文奖”,图为在领奖台上。
4、2004年10月23日,在合肥市稻香楼宾馆举行的“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 律师业务拓展分论坛上,陈启超律师在发表演讲。
5、2004年11月16日,陈启超律师在北京王府井大饭店参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举行的“律师职业国际研讨会暨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图为与美国律师协会会长Robert Grey先生合影。
6、2005年11月6日,开完论坛回来,顺道到河北保定市安新县境内的白洋淀游览,图为在游船上的留影。

7、2006年3月3日,陈启超律师参加在郑州市举办的“中美刑事辩护技能培训项目”学习,图为与来自美国的詹尼佛·莱曼(Jennifer Lyman)教授、芭芭拉·伯格曼(Barbara Bergman)教授合影。
发布时间:2013/5/27 9:04:53 作者:共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 浏览量:2206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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