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川先生曾在一篇文章里阐述了文学与法律的三种思维差异: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而法律的发达只能在盛世出现,等等。作为一个游离于文学与法律之间的人,在循着郝先生的思维,理解法律与文学的思维对立的时候,源自于司法实践的另一种灵感也被启发,不由得调换一种思维方式,去寻觅两者的某种契合与趋同。
 
  既然是源自于实践与体会,我愿先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有关于我的一位老院长、也是一个被称作民事审判专家的人。一次不经意的机会,竟发现他一直订阅《小说月报》、《诗刊》等一堆文学杂志;后又知他出发时总携带两本书,一本属于法律,一本属于文学。而当亲身经历了他的一次庭审后,才明白他的这种一手抓本“文学”、一手抓本“法律”的意义,已不仅仅是爱好与娱乐,而且也暗藏着更深层的价值。
 
  那是一件赡养纠纷案件,案情非常简单,关于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和四个不孝的儿子,不孝的原因竟仅仅缘自“儿子们”相互攀比结婚时老人提供了不同的房子。令我惊奇的是,在半天的庭审中,说理与调解竟占据了90%时间,老院长不仅分析了“儿子们”各自结婚时的经济水平与老人投入比例,甚至还讲了《墙头记》和《补瓢》这两个有关孝道的戏剧故事。最终案件调解了,“儿子们”搀扶着老人回了家。我忽然感受到,法律的条文是简约和平实的,而适用这个条文,却需要一种强烈火的人文情感的支撑。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判决轻而易举,而真正让老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与幸福,需要司法者有对法律更深层次的理解,也许是一种对人性的理解。
 
  人是有思想与情感的动物,一件赡养纠纷的真正解决,不是强制儿子拿了多少钱,而更在于一种亲情的复苏,这也意味着法律条文本身的单薄和司法活动的艰难。马克思说过:法律如果能够自由运用,就不需要法官了。用现在的话说,就可以让电脑去审判了。之所以不能这样做,是因为法律关注着一种复杂的、大脑皮层发达的动物-----人。法律价值的体现,不仅需要法官,而且需要法官“以对法律最诚挚的理解”去适用法律。“诚挚”来源于哪里?也许很大一部分来源泉于文学。
 
  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的权利,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同样是一种终极关怀,都是在尊重人性,均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当法律解决人的问题、介入社会生活的时候,为什么不去凭借文学带给我们的深层次理念和价值观?研究一下法治史和文艺史会发现,文学中人性价值的崇尚,其实是同步甚至先于现代法治意识的觉醒。西方的文艺复兴,不仅是一种文化的复兴,而更是一种催生现代法治的人性、人权解放运动。从某种程度上说,制定和适用法律应从文学中寻找源泉的东西。
 
  美国人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在《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中认为,“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研究。在他看来,文学名著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的媒介,“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读了经典作家的论述,我理解了老院长为什么要订文学杂志,为什么要带两本书刊,为什么被誉为“民事审判的专家”了。
 
  有了“法律文学感”,可能就更容易去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深刻地明白“收容遣送制度”、“撞了白撞”是缺人性关怀的“恶法”,免不了被废除的命运;就会理解人的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的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的执法与司法。
 
  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如那位老院长一样:在自己的背包时常带上两本书:一本关于法律,一本关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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