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是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加上我共有三个股东,各持有公司的33%的股份,股东徐某是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
05年10月,徐某与其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子,另一股东成某表示同意。公司招开股东会议,将徐某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徐某与成某在股东会议上签名同意,但我不同意且未签名。此后,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在提供给工商部门的股东决议上,冒签了我的名字。工商部门据此变更了登记。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可否起诉要求确认此行为无效?
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贵公司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徐某与其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但在您明确表示不同意此转让行为的情况下,徐某应就您是否要求受让该股权征询您的意见,显然,没有证据证明表明徐某已经征询过您的意见。后又采取在股东会决议上冒签您姓名的手段骗取工商登记,剥夺了您作为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转自《法宝》 2011年11月,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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