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夫妻二人是一对新婚夫妇。早在今年8月,两人不因担心国庆期间婚宴紧俏,就与一家酒店老板李某签订了一份婚宴用餐协议,约定我先交11988元定金,于10与1日中午在该酒店举行婚宴,共30桌,每桌1998元。谁知9月25日晚,李某却告知我酒店已转让,让我们另找他处安排,婚宴。由于此时许多酒店均已爆满我们夫妇费了许多周折才找到另外一家,但同样标准的宴席费用却攀升了600元。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解答:
二位可以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宴席被加价及因改变婚宴地址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你们与李某签订的婚宴用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在婚宴临近突然将酒店转让,导致婚宴无法在该处如期举行,显然是对自己合同义务的违反。
针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按《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您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双倍定金。
例外《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正因为李某的违约并请求您另找他处举办婚宴,导致您与李某之间的婚宴协议被解除,而您不得不在同等条件下支付更多的婚宴用餐费用,同时花费通知亲朋好友、摄像录像、婚车等反面的开支。
对这些必要的损失,您均有权要求李某另行全额赔偿。 
                                                 (转自《法宝》 2011年11月,总第16期)

“共一片蓝天,同一个追求” 共同律师愿与您携手共创明天的辉煌!

版权所有: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2810176  传真:0398--2819632   

投诉电话:0398-2817139           豫ICP备102070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