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7/27 16:56:14 作者:陈启超、周鹏举 来源:本站 浏览量:41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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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一些读者反映,在市区一些地方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时,看车人不给任何凭证,如车辆丢失,看车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保管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当车主将自行车、摩托车交付看车人时,在停车人和看车人之间便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看车人就负有妥善保管停车人车辆的义务。在车辆保管期间,因看车人看管不善造成停车人车辆毁损灭失的,看车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看车,看车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停车费的交付,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在领车时交付。
所以,停车人停车时,即便看车人不给看车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效力。如果 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看车人以停车人没有交停车费为由推脱责任,也是不能成立的。
目前,在我市普遍存在着看车人不给看车凭证的现象。从规范管理的角度,看车人应当给停车人交付看车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便于纠纷的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引起重视。 (陈启超、周鹏举律师)
(登载于2005年7月26日《三门峡日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