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年前, 我和丈夫离婚后,儿子(13岁)随我生活。前不久,儿子在门口玩耍时将邻家小孩打伤,邻居要求赔偿各项费用近6000元,我作为下岗女工现在无力赔偿。孩子的父亲经济条件较好。请问:孩子的父亲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你儿子已13周岁,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监护人应是其父母,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你与孩子的父亲已离婚,孩子同你一起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 有几个监护人的,首先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应由你承担这笔赔偿费用,但你经济条件不好,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有困难,可由其父承担一部分费用。因为,你们虽然离婚,但都与孩子存在着血缘关系,即亲生的父子与母子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作为父亲,同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他的父亲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
                                      
(转自《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9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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