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9/10 16:33:09 作者:胡展华 浏览量:387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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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机械厂的一名退休工人。今年3月,某企业招聘我为生产技术顾问,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原单位得知此事后,立即停发了我的退休工资。请问,退休工人能否应聘与原单位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
读者:文华
答:你所问的是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上述规定,你若掌握了原单位持有的专业技术,并与原单位有在一定时期内保守该技术秘密的约定,那么,你在退休后一定时期内就不能应聘与原单位性质相同的工作,并使用该专业技术为应聘单位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如果你只是凭多年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了原单位的生产经营方面的专业技能,同时,与单位没有保守技术秘密的约定,那么,在退休之后,则可以从事与原单位性质相同的工作,经营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在此情况下,原单位停发你的退休金是没有道理的。
胡展华
(转自2003年7月16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