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9/10 16:35:05 作者:吴洪军、李进春 浏览量:348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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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不久,市政公司为修下水管道,在我家附近的大路一侧挖了一条宽2米,深1.5米的沟,晚上设置了一个灯泡并立了一个“危险绕行”的牌子。当天深夜,我不慎掉进沟里摔伤。我要求赔偿,施工方称已设立明显标志,我摔伤是因为我走路不小心造成的,他们不承担责任。请问,施工方应承担责任吗? 读者:田军
答: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施工方只有设立了明显标志,又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才构成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就你反映的情况看,施工方在挖沟后,虽然在沟旁安装了照明电灯并且立了“危险绕行”字样的标志牌,这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做了一部分工作,即设置了明显标志。但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这里所说的安全措施,就是能够防止人掉下去的防护栏或栏网等。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保护行人(包括盲人等残疾人)的行路安全。所以施工方虽设立了明显标志,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吴洪军 李进春
(转自2003年7月16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