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9/10 16:31:55 作者:袁梅、钟修平 浏览量:358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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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久前,我打的外出,路上,我搭乘的A公司的出租车与一货车相撞,致使我头、胸部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用1200余元。当我向A公司索赔时,A公司以公安机关已认定货车方负全部责任而拒绝。我找到货车方,他们却说我不是搭乘他们的车,与他们无关。请问:我该向谁索赔? 读者:杨芳
答:从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你有权向A公司索赔。
表面看来,两车相撞,有人受伤,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本案存在两个法律事实:一是出租车与货车相撞,双方存在着责任确定和划分问题;另一个是你因乘坐出租车受伤的事实。这两个事实虽然发生在同一时间里,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但不能把你纳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因为你乘坐A公司的出租车,即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A公司有及时、安全把你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事实上你却在他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受了务,且并非是你的过错或自身原因引起,表明A公司已经违约,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袁梅 钟修平
(转自2003年7月2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