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9/10 16:30:41 作者:崔晓明 浏览量:358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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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朋友出差时被歹徒抢劫遭砍伤流血过多而死。这一过程正好被一个8岁小孩王某所目击,后公安人员在王某的指认下,将歹徒抓获。现在被告的辩护人提出8岁的小孩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人。请问,对哪些人能作证是否有规定,王某能否成为本案的证人? 读者:何健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年龄示作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年龄大小不是能否成为证人的决定性要件。年幼的人生理机能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没有成年人强,但对于一般事物和所熟悉的情况,年幼的人同样可以成为证人,其所作如实陈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无论是生理有缺陷者、精神病患者还是年幼的人,能否成立证人的关键是其对案件事实情况是否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本案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王某虽然只有8岁,但他是案件发生过程的目击者,且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因此他完全可以成为本案的证人。 崔晓明
(转自2003年7月2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