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8/30 10:46:15 作者:本报记者 陈建勋 浏览量:43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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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余元股金不翼而飞,股民诉称证券公司没有管理好股票、股金,致使自己的股票被盗卖、股金被盗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证券公司则称股民是监守自盗,纯属恶意诈骗。3年多来,法院两次立案、4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近日认定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谁动了我的股票”
三门峡市黄河医院器械科维修工李励义,今年52岁。由于家里5口人只有他一个人上班,家庭经济并不宽裕,1998年,李励义听说炒股票可以赚钱,便拿出其多年的积蓄还有从朋友那里借来的钱共4万元进入股市炒股。初涉股海,李励义信心十足,没多久果然赚了1万多元,这令他高兴万分。
但天有不测风云,据李励义讲,1999年7月7日中午,他像往常一样来到河南证券有限公司三门峡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刷卡时,却发现自己的交易卡已不管用了。他立即找到正在咨询窗口的工作人员朱燕婷询问,朱带其到后面二楼的柜台前,经柜台里的工作人员查询后被告知:7月5日下午,有人交30元钱换了新卡,你手里的卡自然是作废的了。后再次进行查询又被告知:你的股票被换卡后当天下午全部卖空,所卖资金5.54万元已于7月6日被全部取走。他当时极度震惊,大声辩称自己从没有委托过别人换卡、没有卖空股票、没有提取股金,这是怎么回事?朱让他先回去,证券公司要对此进行调查,如果确实是证券公司的责任,可以考虑赔偿。
“就是他”
第三天,李励义又来到证券公司找到了朱燕婷追问股票被盗情况,朱说钱是在黄河路交易厅被取走的,那里的工作人员对取款人印象很深,要李励义马上到那里进行辨认。李到黄河路交易厅后,一位负责人叫来了取款那天的3名工作人员:赵艳红、石首英和姚翠芳,他们3人都异口同声地说那天来取款的人就是他。对此,后来的律师调查笔录中,赵、石、姚三人均证明是李励义本人来取的款。同时,证券公司二楼柜台当班的营业员陈博也出示了证明:“1999年7月5日,李励义来到柜台要求更换磁卡,声称自己的交易卡丢失了,我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及股东卡,经认真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收取他30元手续费,为他换了新卡,告诉他密码仍是旧密码。”
此案最关键的两个场所——证券公司二楼柜台换卡处和黄河路交易厅取款处的工作人员都有证人证言,那么真的是李励义本人所为吗?
“请出示证据”
对以上的说法,李励义说那纯属谎言,自己根本没有去换磁卡和取款,并认为是掉入证券公司事先已经策划好的陷阱里了。李励义认为,自己股票被盗卖、股金被盗取,至少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其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为了推卸责任,于是就作了伪证。
究竟谁说的是事实呢?这恐怕只有请“证据老人”站出来评理了。
1999年7月20日,股民李励义委托现为三门峡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启超、金冬霞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证券公司系原告进行股票交易的指定代理商,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经营机构,负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开展业务,并负有保守股民账户、交易情况秘密,以及保障股民交易安全的义务。同时,在原、被告之间还形成了一种托管关系,被告三门峡证券公司对客户(股民)的股票、资金,负有安全保管,不使其丢失、被盗卖、被盗取的义务。可原告股票、股金被盗卖、盗取后,被告拒绝对原告的交易及被盗情况提供查询,更不提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4万元,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而证券公司的答辩状则称:李励义行为不排除诈骗的嫌疑,其原因是对金融和证券系统的高科技手段不了解导致了此种不良动机,种种证据表明,是李励义在取走其账户资金后,无理取闹,试图获取不法利益。在现行的证券业务中,交易均采用封闭式管理,由于密码只有开户人知晓,只要密码不遗失,就从根本上制约了资金被冒领的可能;另外,即使真的有人知道了李励义的密码,也只有对其股票进行操作的可能,而没有取款的可能。因为取款时需要三证一单(即身份证、股东卡、磁卡、取款凭单)齐全,经工作人员核对“三证”以后,再由客户填写取款凭单,输入自己的密码,打印机才会打出取款票据。这些程序保证了客户资金不可能被冒领。因此,有理由相信李励义是故意讹诈的行为,本公司已向有关机关报案,正在处理中。
两个月后的9月13日、9月1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曾两次开庭进行审理,证券公司除出示上述4名工作人员的证言外,还出示了7月5日李励义的换卡收据和7月6日的取款凭单;而法院要求黄河路交易厅3位证人出庭作证时,只有赵艳红一个人到庭,且不能当庭辨认谁是李励义。另两名证人石首英、姚翠芳证券公司方面解释说因突然遇上了“非常特殊”的情况不能到庭。针对二楼柜台换卡处营业员陈博的证言,原告方出示了同是在二楼柜台与陈合作的工作人员周翔的证言:7月7日李励义因发现自己磁卡被换询问工作人员时,陈博说是有人于7月5日凭委托卡换的。此证言证明了陈博先是说李的磁卡是有人拿委托卡来换的,后又说是李本人亲自换卡的自相矛盾。原告提出证券公司应出示本人换卡时的签名和7月5日二楼的柜台监控录像,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这样,就剩下最后一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证据了,那就是7月5日的取款凭条。证券公司出示的由取款人填写的这张取款凭条上签有李励义的名字、取款金额、股东号、身份证号。而原告李励义并不承认是自己的笔迹,其代理律师陈启超对这张取款凭条提出异议:
一、签字系他人冒充,请求法院进行笔迹鉴定;
二、取款凭条上有多处明显改动或模糊不清,人民币大写的“万”字不仅改动痕迹明显而且是个错别字,股东号后4位数、身份证中间4位数、取款小写后两位数基本无法辨认,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和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还差了一位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在受理凭证时,要注意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是否清楚。如此“凭条”能让取款人轻易提款,证券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陈启超律师让被告方的证人赵艳红读出取款凭条上的数字,赵不能读出。
证券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笔迹鉴定,因为也有可能是原告让别人代为填写的,让赵当庭读数字是有意刁难证人。
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法官问是否同意调解,遭到证券公司的拒绝。两次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说本案案情复杂,法庭需要调查,遂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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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止诉讼”
据李励义讲,1999年9月16日休庭后,他一直在等待着法庭的调查,也等待着法庭的判决。2000年1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裁定书,该裁定书写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励义诉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证券交易营业部侵权赔偿一案中,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对此裁定,李励义的代理律师当即表示异议,因为如需中止的诉讼,起码应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法院直接下达裁定书显然是不妥的。
这一“中止诉讼”,使此案“中止”了两年半之久。两年多来,李励义不断到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经侦科询问案情进展,得到的答复永远是否定的。眼看此案要长期拖延下去,李励义无奈之中又开始一次次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
“要求笔迹鉴定”
2002年3月,湖滨区人民法院再次立案。
7月30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重申了被告证券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取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并追加自款被盗取至赔偿支付之日的利息。李励义再次请求法院对取款凭条进行笔迹鉴定,法院支持了李的请求。
8月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10月29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再次庭审时宣读了省高院的鉴定结果:取款凭条上的字迹非李励义所写。双方传阅鉴定书后,原告方表示没有异议,被告方仍认为笔迹鉴定“与本案无关”。
“我不了解情况”
10月30日,记者到三门峡证券交易营业部了解此案时,在一楼交易大厅见到了该部办公室主任、此案的被告代理人李某,他说让找黄(音)主任。但打通了黄主任电话后,她说:“我不了解情况!”又让记者找李某。证券公司采访未果,记者又找到本案的原告李励义,在水电十一局家属院居住的李家可以说破败不堪,家徒四壁,老式黑白电视机旁放有一大堆近年来为此事上访的材料,李的老母亲已80多岁,两个孩子大的18岁已能出去干点活了,小的9岁,是先天性聋哑,爱人早年下岗一直没有工作。李说自己的几百元工资是他们全家的生活来源,为打这场官司,已花去了六七千元,今后的日子真的不知道怎么熬下去。
“还要上诉”
12月1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2)湖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被告证券公司对交易资金享有掌握、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有义务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的安全,被告证券公司在取款人同时具有身份证、股民账户卡、资金卡,经与李励义提供的密码、身份证相核对,再由本人签名才可办理取款。本案中由于被告证券公司未严格履行审核义务,且不能证明5.54万元资金是被告李励义提取,故应向原告李励义偿付资金账户上被提取的交易资金5.54万元及利息损失。原告李励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证券公司偿付原告李励义人民币5.5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计5424元,由被告负担。
据了解,三门峡证券交易部代理人在领取判决书时表示“我们还要上诉”。
判决理由
近年来,因一些账号、密码被盗用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诉讼类型,现有的司法实践很少有相应的经验和先例。窃用交易致人损失的案件应属于广义的民事侵权案件,证券公司主要是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被起诉,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他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对其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的义务;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一定时期内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客户的账号、密码被窃时追查等等。也许证券公司没有进行窃用交易,其雇员也没有进行这样的行为,但可能因为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第三人窃用交易导致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对各地的证券公司工作不无启示作用,只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才能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害,自己也免遭损失。
提醒股民
大多的股票交易场所都张贴有《入市须知》,望广大股民详细阅读,并牢记在心。有的还在显眼地方悬挂“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等警示语,股民不仅要对股票的买进卖出造成的风险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还要对周围的人多一份警惕。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在证券公司刷卡后没有采取应有的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股民在进行刷卡交易时应注意是否有他人窥视,更不能随意将有关密码告诉他人。
如遇类似本案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取情况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找律师咨询有关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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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类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从法院通知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本文载于《河南工人日报》2002年12月8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