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工作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有法比没有法好”。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当时“无法”而提出的,它对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无疑是起了积极意义的。如果不加分析地认为立法越多越好,甚至不问立法质量如何,一概而论“有法比没有法好”,则是片面的,有害的。
  首先,法并不能代替一切。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变革。但基本方略不是惟一方略。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纷争的,也就是我们祖先所说是用于“息纷止争”的。但能够起息乱止争之功效的并只是“法”这一种形式,还有其他种种形式,比如道德约束,比如以理服人,比如协商调解,比如搁置时间、拉开距离进行冷处理等等。法与这些形式各有分工,相辅相成。但现在凡是那个方面、那个地方一出现什么问题,有些人便不分青红皂白一言以弊之曰:法律不完善使然。因此一言以弊之建议:尽快立法。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十分不利于在全民族中培养对法的尊重和信任。因为许多问题并不是一个立法所能解决的,片面地强调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无法可依造成的,其结果必然是使一些人产生依赖思想,坐等立法,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徒法并不足以自行。法是要靠人来执行的。法律制定出来后,并不能自动地产生作用。毛泽东同志说,政策确定之后,人是决定的因素。同样,法律制定之后,能否得到切实地执行,人是决定的因素。有了法如果没有人认真去执行,对法治的伤害将比没法更甚。没法伤害的只是人们对法的期盼,有法不行则伤害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严格执法的环境,有法并不一定比无法,甚至更坏。所以,立法速度必须与执法状况相协调,要有利于促进严格执法,不能片面地强调“有法比没法好”。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状况已经基本结束,虽然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一批法律需要继续加紧制定,但现在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因此,当前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加强执法和司法,立法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而不再强调加快立法步伐。
  其三,恶法恶于无法。亚里斯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谓良法,就是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法。如果一项立法不是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和利益,相反却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仅不如无法,而且恶于无法。因为无法人们还有一个讨说法的机会,而恶法则使人们连讨说法的机会都没有了。
  其四,法繁必扰民。古语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过于粗疏,该有的法没有制定出来,固然会使人们无所遵从,使社会失去规范和秩序;但如果法过于细密,事无巨细都要立法,也会压制人们的创造性,使社会失去发展活力,迫使人们不得不以身试法,结果也会使法失去权威和规范作用。
  为什么会片面强调法越多越好?多数人是由于对法的作用认识偏差,以为法能包揽一切;有些则是对法学习不够,实际已经有法但却以为无法可依;但也有一部分人是为推御责任寻找借口,明明是有法不依却说无法可依。因此,必须恰当宣传法的作用,不能把法的作用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否则,不仅不利于树立严格执法和守法观念,甚至可能使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现象逃脱法律追究。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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