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   民事

办案方式   诉讼

援助地     甘肃省康乐县

承办人    1+1”中国法律援助行动志愿者律师 李巷熬

 

[案情简介]

201378,甘肃省康乐县某乡回族男子田某,在外地打工几个月回家后不见妻子某红,在找寻中听闻到关于某红风言风语。第二天,田某在岳母找到某红,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事毕,谈到家务,为家庭财产夫妻发生肢体冲突,田某动手殴打了某红,某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田某强奸。2013827公安机关传唤田某,2013828以强奸罪将田某刑事拘留,关押进看守所。

201392,天下着濛濛细雨,康乐县政务大厅里,一个身着回族民族服饰的中年妇女和一个坐着轮椅的回族男子,焦急地在康乐县法援中心窗口对“1+1”中国法律援助行政志愿者李巷熬律师讲述,李律师努力地、仔细地听着,并作着记录。这位妇女是田某的母亲,坐轮椅的男子是田某的哥哥。他们用康乐县当地语言讲述田某被刑事拘留的事情。李律师听不清楚时就反复询问,尽力弄明白他们讲的内容,并安慰平复来访人的焦急情绪,向他们详细解答法律相关规定。了解到是回族青年人涉嫌犯罪,李律师立即向县法援中心主任及县司法局领导汇报情况。局长对案件很重视,只是律师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依法大胆办理,不要有思想顾虑,李律师得到领导支持,信心大振,在心里默默念道,必须把案件办好,尽心尽力,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和考虑不周出现任何纰漏。

李律师接受县法院中心指派后,立即到县公安局出示了法援中心的公函、田某亲属的委托书,向承办警官了解田某案件相关情况,只是让李律师找刑警大队大队长。李律师出示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被以不是律师执业证为由不予受理,李律师再出示派遣地的本人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辩护人身份才被人认可。

910,李律师和县法援中心易雪芬主任一起到康乐县看守所回见田某。田某见到律师,哽咽流泪很久说不出话来,李律师平静地安抚田某。田某用当地方言陈述事情经过,李律师听起来很费劲,在易主任的翻译下,认真记录。经过针对性询问,田某回答“不认可强奸,是和自己媳妇发生关系。有结婚证,还有个9岁的儿子”。田某说:“201378,田某在外打工两个多月,回来发现妻子不在家中,就外出到处寻找。经过两天找寻,才在妻子的娘家见到妻子。田某对妻子说外面有流言蜚语说她作风有问题,其妻为证明自己清白,自愿和田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谈起家事,在得知妻子扇子卖掉了家里照相馆兼理发馆中的照相机、摄像机、布景等东西,卖东西的钱又没有下落,双方发生争执,情急之下田某便动手打了妻子。田某坚持说,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并且是妻子先主动自己脱的衣服”。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婚内强奸案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证据较一般案件难以取得。田某案件更特殊,双方是夫妻关系,还有九岁的儿子。李律师经过回见和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疑点诸多,事情发生在田某妻子娘家,田某的岳母就在事发地点隔壁,事发时间是79日,公安机关于827日传唤田某。事有蹊跷,案件突破点在证据,在相关时间点上。

李律师经调查得知,某红于2013820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求解除和田某的同居关系。某红的诉状没有提及被田某强奸一事。李律师意识到,田某说过有结婚证。必须落实婚姻关系问题,如果被确认双方是同居关系,就会成为田某被认定涉嫌强奸的又一事实理由。

由于民事诉讼某红提交了由公安机关从乡民政所提取的一份所谓证明:“双方结婚证是假的”。法院准备判决解除田某和某红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李律师和易主任在承办法官处见到了双方的结婚证,和乡民政所出具的“证明”。李律师先向田某的家人求证结婚证是否是田某自己伪造或者购买,得到了否定的答复。李律师遂请教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怎样判断结婚证的真假。婚姻登记人员肯定了李律师的判断,但不愿出具书面材料。李律师多次联系啊乡民政所出具“证明”的某干事,该干事意识到为公安机关草率出具证明行为的错误,但说接到过领导通知,不能再出书面材料纠正前一个错误。因李律师在调查之前就告知该干事调查过程有录音,某干事只好在李律师的调查笔录签名。李律师将某干事承认错误的调查笔录和录音提交给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遂决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要求原告某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先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李律师不敢松懈,多次会见田某,梳理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后认为所谓强奸发生在白天,在女方娘家,“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不合常情。女方母亲当时就在隔壁屋里,女方没有呼救,没有反抗,当天没有报警。事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长达47人,期间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要排除合理怀疑。田某明确双方因为店里财产问题发生争执,打人是在性交之后,没有打伤某红,没有撕扯某红衣服。发生性行为时,是某红自愿、主动脱衣服。

某红为达到离婚目的,报强奸假案,公安人员未慎重审查某红证据就立案侦查。李律师及时向安检侦查机关提交了田某不构成强奸的《法律意见书》。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收件后,说等领导研究后给李律师答复。李律师审时度势,和田某家人协商,建议为田某申请取保候审。930日,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田某于101日从看守所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某红于112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民事案件结束。田某和某红继续共同生活。

虽然“取保候审决定书”有“继续侦查”内容,但三个多月过去,公安没有再找过田某。李律师密切关注着案件进展动向。

[案件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互相尊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婚内发生性行为是否强迫,是否构成强奸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不当,或不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或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1+1”中国法律援助行动志愿者李巷熬律师处理本案认真负责,克服办案过程中的阻碍,依法办案,原则中不失灵活。李律师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积极消除怀疑和误解。多次会见受援人,并走访调查。通过同时代理相关民事案件,依法取证,求真求实,扭转刑事案件结局,使受援人得以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李律师发挥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为受援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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