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方式 诉讼
援助地 甘肃省康乐县
承办人 “1+1”中国法律援助行动志愿者律师 李巷熬
[案情简介]
李律师接受县法院中心指派后,立即到县公安局出示了法援中心的公函、田某亲属的委托书,向承办警官了解田某案件相关情况,只是让李律师找刑警大队大队长。李律师出示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被以不是律师执业证为由不予受理,李律师再出示派遣地的本人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辩护人身份才被人认可。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婚内强奸案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证据较一般案件难以取得。田某案件更特殊,双方是夫妻关系,还有九岁的儿子。李律师经过回见和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疑点诸多,事情发生在田某妻子娘家,田某的岳母就在事发地点隔壁,事发时间是7月9日,公安机关于8月27日传唤田某。事有蹊跷,案件突破点在证据,在相关时间点上。
李律师经调查得知,某红于2013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求解除和田某的同居关系。某红的诉状没有提及被田某强奸一事。李律师意识到,田某说过有结婚证。必须落实婚姻关系问题,如果被确认双方是同居关系,就会成为田某被认定涉嫌强奸的又一事实理由。
由于民事诉讼某红提交了由公安机关从乡民政所提取的一份所谓证明:“双方结婚证是假的”。法院准备判决解除田某和某红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李律师和易主任在承办法官处见到了双方的结婚证,和乡民政所出具的“证明”。李律师先向田某的家人求证结婚证是否是田某自己伪造或者购买,得到了否定的答复。李律师遂请教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怎样判断结婚证的真假。婚姻登记人员肯定了李律师的判断,但不愿出具书面材料。李律师多次联系啊乡民政所出具“证明”的某干事,该干事意识到为公安机关草率出具证明行为的错误,但说接到过领导通知,不能再出书面材料纠正前一个错误。因李律师在调查之前就告知该干事调查过程有录音,某干事只好在李律师的调查笔录签名。李律师将某干事承认错误的调查笔录和录音提交给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遂决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要求原告某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先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李律师不敢松懈,多次会见田某,梳理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后认为所谓强奸发生在白天,在女方娘家,“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不合常情。女方母亲当时就在隔壁屋里,女方没有呼救,没有反抗,当天没有报警。事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长达47人,期间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要排除合理怀疑。田某明确双方因为店里财产问题发生争执,打人是在性交之后,没有打伤某红,没有撕扯某红衣服。发生性行为时,是某红自愿、主动脱衣服。
某红为达到离婚目的,报强奸假案,公安人员未慎重审查某红证据就立案侦查。李律师及时向安检侦查机关提交了田某不构成强奸的《法律意见书》。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收件后,说等领导研究后给李律师答复。李律师审时度势,和田某家人协商,建议为田某申请取保候审。9月30日,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田某于10月1日从看守所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某红于11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民事案件结束。田某和某红继续共同生活。
虽然“取保候审决定书”有“继续侦查”内容,但三个多月过去,公安没有再找过田某。李律师密切关注着案件进展动向。
[案件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互相尊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婚内发生性行为是否强迫,是否构成强奸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不当,或不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或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1+1”中国法律援助行动志愿者李巷熬律师处理本案认真负责,克服办案过程中的阻碍,依法办案,原则中不失灵活。李律师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积极消除怀疑和误解。多次会见受援人,并走访调查。通过同时代理相关民事案件,依法取证,求真求实,扭转刑事案件结局,使受援人得以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李律师发挥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为受援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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