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义马市女职工杨素云因单位拖欠其10多年的社会保险费1.1万余元,将义马市朝阳路百货大楼推上了被告席。
  杨素云于1989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2月调入义马市百货公司香山百货大楼(1998年6月并入该市朝阳路百货大楼)。1994年1月休产假,其间单位进行优化组合,后又进行改制,一直未给她安排工作,10多年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均未为她缴纳。为此,她多次找单位领导反映,但单位拒绝缴纳。今年5月,杨素云向义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缴纳1991年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计11039.18元,同时退还她的风险抵押金200元,补发独生子女费330元。
  百货大楼方面认为,杨素云1991年2月调入百货公司香山百货楼,后合并到朝阳路百货大楼,实行“国有民营”,她本人不参与承包也不参与经营,属于自动脱岗。1998年百货大楼改制,多次以电视通告形式通知其到单位接受企业安排,均未见杨素云报到,等于自动放弃上岗机会,应自担后果。单位不应为其缴纳本人脱岗期间的社保费用。拖欠的独生子女费将按国家计生政策全额兑付,风险抵押金只要杨素云拿出缴费收据,立即全额兑付。
  杨素云的代理律师、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启超认为,原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答复:“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朝阳路百货大楼2004年3月9日所写的一份材料上说是“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本人不再入股,自动下岗”。“自动下岗”一说是违法的。企业改制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以电视公告的形式通知职工是不妥的,应直接书面通知。杨素云与百货大楼劳动关系明确,企业应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保费。
  近日,义马市仲裁委已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尚未有结果。
                                                                (载于2004年6月22日《河南工人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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