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孤儿,一个“娇娇”,一个“贝贝”,一女一男,一个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一个是父母的“心肝宝贝”!他们在懵懵懂懂之中,父亲那凶惨的一刀,使几个家庭都蒙受了灾难!两个孩子的爷爷,薛××的父亲,一个地处山西偏僻农村的农民,痛苦和羞辱,使他投井自尽,命丧黄泉!是同族人凑钱才把他草草掩埋!孩子的外祖母,死者姬×梅的母亲,因女儿的死,几个月后也悻悻离开了人世。当然,还有案中的被告冯××,要说他也是受害人,他失去了再娶的妻子。但最大的受害者,应该是本文中的主人翁——可怜的“娇娇”和“贝贝”!母死父坐牢(无期徒刑),父亲薛××精神受到刺激还患有精神病,他们成了孤儿,他们缺乏生存和保护自己的能力,他们需要亲友的照顾,需要社会的同情和帮助!
 
    继承案,执行案,案连案,案中曲曲弯弯
 
    娇娇、贝贝诉冯××继承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4日向各方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听法官讲,冯××表示要上诉,可上诉期已过,冯××并未上诉,该判决于11月30日生效。在《判决书》规定的10日履行期内,冯××也未自动履行。
    该判决载明:姬×梅所留遗产“家庭影院一套、梳妆台一个”归娇娇、贝贝所有,“VCD影碟机一台”归两个孩子的外祖父姬×桐所有。20000元存款中,两个孩子各分得1870.79元,孩子外祖父姬×桐所分得1496.63元,也表示归孩子所有,这样,娇娇、贝贝总共可以得到现款5238.2元。可两个孩子还要承担其母亲骨灰存放费156元中的117元!在这个判决中,判决其中的4000元归两个孩子的父亲薛××所有,实际上两个孩子还要替父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50元(本案诉讼费两原告预交了740元)!
两个孩子好不容易争得的这一点点“活命钱”,冯××还是不想给!没办法,姬×花作为娇娇、贝贝的监护人于12月4日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
    可刚刚立上案,不料想冯××闪电行动,12月15日,他领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人,把存款中判归薛××的4000元转走了!
    读者不禁要问:这是怎么回事?
    话还得回到2000年的“6.11”惨案。在“6.11惨案”中,冯××也被薛××捅伤(其伤情鉴定为“轻伤”)。冯××作为薛××故意杀人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薛××赔偿其安葬费5389元,医疗费5180.50元,误工损失费6000余元。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当庭递交部分药费及丧葬费用,经审查该受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应予赔偿。其丧葬费应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判令赔偿。”于是,2000年12月1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令被告人薛×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住院治疗费6230元,丧葬费3000元,误工费130元,总计9360元。”
    冯××在欲独占这20000元存款(先是分几次取走了11500元;余8500元在娇娇、贝贝的继承官司之前,冯还于2001年9月17日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农业银行湖滨区支行,说他是该款的合法所有人 )不能的情况下,刚好娇娇、贝贝所诉继承案的判决(薛××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确定其中4000元归两个孩子的父亲薛××所有,冯××就想到了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来执行走这4000元!
    作为两个孩子的临护人,姬×花对这4000元也是早有所虑!早在2000年12月18日,薛××就曾给姬×花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姬×花去取这存折上剩余的8500元(户名就是“薛××”),由于冯××和姬×花都来取钱,银行无法确定这钱应该给谁,所以对此款停止支付,等待将来法院判决后再确定付给谁。这样,才有了冯××告农行的侵权诉讼和娇娇、贝贝告冯××的继承诉讼!既然现在判决已经确定这4000元归薛××所有,姬×花就去监狱找薛××,要他把这4000元转归两个孩子所有,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学习费用。
    我们看一下姬×花的自述:
    “2003年1月5日上午,我乘车赶往洛阳。大雪封路。我几经转乘,下午三点才到洛阳监狱。监狱干部听我说了情况,深表理解和同情。他们说:‘你先回去,今日管事的人不在,我们这两天让薛××写个材料,然后给你寄去。你的身体状况不好,不宜在这里久留。’我又经几次转乘,于夜里九点才回到家中。为收养这两个‘冤家’,一路上我心脏病犯了几次,速效救心丸吞了两瓶。一般人办这事应该很平常,但对我来说,真是连命都豁上了!”
   “感谢监狱的干部!1月11日,我收到他们寄给我的信,薛××委托我把判给他的4000元领取,用于两个孩子的生活和上学。”
    薛××在2003年1月6日给湖滨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书》中这样写到:
    “根据法院判决,我应得份额4000元。因我现在的女儿娇娇、儿子贝贝已沦为孤儿,他们没有生存能力,所以要求法院把这4000元留给他们做生活费。因他们年纪小,又被他们姨母收养。所以委托他们的姨母姬×花代理他们领取。”
    上面还附有证明:“情况属实,薛××现在我监狱服刑。”加盖有“河南省豫西监狱狱政科”的公章。
    面对薛××的《委托书》,姬×花一声长叹:“看来这已经晚了,我听说冯××已经把这4000元取走了!”
    她郁闷不平,她感到气愤!冯××为啥一而再,再而三,来和这两个孩子争这点“活命钱”呢?!他身健体壮,他可以靠劳动去挣!而两个孩子尚年幼,需要活命,需要得到最基本的、一般儿童所应得到的教育!
    她不理解,她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问问孩子能不能得到这4000元,哪怕是其中的一部分!
    真道是:“无巧不成书!”
    2003年1月15日上午,一大早,姬×花就来到中级法院门口,等待法官上班。8点刚过,一阵“劈劈啪啪”的鞭炮声震耳欲聋。什么事这么热闹?上前仔细一瞧,原来是冯××来给法院执行庭送绵旗来啦!
    这才是:“一家欢乐一家愁啊!”姬×花一阵晕眩,似一盆冷水当头浇下:
    “在那遥远的,模模糊糊的,似乎是丈夫的呼唤声中,我醒了过来。是他,就是我相依为命、忠厚而无能的丈夫!他把我的头揽在怀里,泪珠滴在我的脸上:‘咱们回家吧!认输吧!你是个病人!退一步天高地阔,进一步你的命就搭上了。人们都想望和追求公道!但我们太柔弱、太渺小了!我们就象是旷野里的一株小草。在高大的乔木林中,在杂密的灌木丛中,在这丛林的缝隙中求得生存,多么不容易啊!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命啊!”
    老郭把她扶到一个面的车上,离开了中级法院!
    这4000元我们先放下不提。再说娇娇、贝贝继承案件的执行。有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为后盾,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2003年1月6日,姬×花从湖滨区法院执行庭领走现金4500元。年关之前,法官找了几次冯××,他躲着不见,后来法官说要拘留他,这才又交了1000元(姬于1月27日领款),这是两个孩子及其外祖父继承的VCD、家庭影院等的折价款。直到3月3日,姬×花才代两个孩子领到了剩余款项和执行回他们预交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300元!执行总算结束了!
    再说冯××执行走的这4000元!要说冯××依据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两个孩子确实可怜,值得同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薛××被判无期徒刑,长期在监狱服刑,不可能有收入来供养他的两个孩子,他仅有的这4000元难道不应该给两个孩子留一点吗?!
    为此,姬×花写了《执行异议申请书》,递交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主办法官听了姬的苦诉,对两个孩子也深表同情:“这钱可以先不付给冯××,待我们汇报领导后,再做决定。”院长接待日,姬×花又去陈述理由,想求得同情,值班院长热情接待了她,说等研究后妥善处理。
    目前,这事尚未有结果,两个孩子和姬×花只能耐心等待!
    这里,我不想遗漏两个孩子的哭诉,附记如下: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伯伯:你们好!
    因我的继父冯××和我的父亲打架,最后使我父亲杀死了我的母亲,我和我的弟弟成为孤儿。继父把我赶出家门,我母亲的遗产和父亲的财产被继父霸占,我和我弟弟为了活命,委托大姨姬×花为我们打官司,法院判决有我父亲薛××的财产4000元,可继父冯××又让赔偿他。请法院为了我们能活下去,把这一点钱给我和弟弟留下吧!我们求你们了!
    谢谢法官伯伯!
    {page}                                                                                  娇娇 贝贝”
 
    抚养案,娇娇状告继父讨要抚养费,双方握手言和
 
    作为两个孩子的姨母姬×花和姨父老郭,在他们将娇娇、贝贝接回家之后,他们一直在考虑:他们出于亲情,出于同情,收养了这两个孩子;但从法律上来讲,作为娇娇继父的冯××对娇娇有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按老郭自己所说:“为这个事,我们走访了政府、法院、律师事务所,见得人也不知有多少。他们虽然都同情这两个孤儿的遭遇,但具体怎么办说法各一,甚至有好心人劝我们认命。我们曾经很失望!在这个时候,我们走进了陈启超律师的办公室!是他给了我们明白易懂的条分缕析,使我们增强了打官司的信心!”
    于是,按照原来的安排,在第一个官司——娇娇、贝贝所诉继承案判决之后,就着手准备打第二个官司——娇娇告继父冯××的抚养案,向继父讨要抚养费!由娇娇的监护人姬×花委托三门峡共同律师事务所陈启超、史广平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我们仍是为两个孩子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他们代理!2003年1月17日,向湖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该院于24日立案受理。娇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依法支付抚养费(计至18周岁)14506.53元。
    其“事实与理由”引述如下:
    “原告父亲薛××与母亲姬×梅于1999年5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姬×梅抚养。1999年11月20日,原告母亲姬×梅与被告冯××结婚,原告即随母亲同被告一起生活,与被告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2000年6月11日,原告父亲薛××将母亲姬×梅杀死,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原告及弟弟贝贝无人照管,流浪街头,后由好心姨母姬×花暂时收养,但她和姨父也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家庭本来就十分困难,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被告同原告已经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作为继父应继续承担对原告的抚养义务。
    “原告对作为继父的被告提起诉讼,实出于生存的本能和孤苦的无助,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判决,以使原告能和其他孩子一样,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至于再流浪街头。”
    由于前面的继承官司双方已争得的不可开交,以及执行阶段的曲折艰难,想必冯××的态度仍如从前。为此,对娇娇的抚养官司,律师做了充分的思考和准备。
    我们搜集、调查了以下证据:第一,1999年5月5日,经湖滨区公证处公证的薛××与姬×梅《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男孩贝贝归男方抚养,女孩娇娇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及其它费用由各自承担。”双方共同经营的饭店——山西刀削面馆“归女方所有,由男方帮助女方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第二,冯××的《户口登记薄》,上面注明“娇娇”与户主冯××的关系为“父女关系”。第三,律师调查证人赵××、芮××(曾在山西刀削面馆给冯××和姬×梅打过工)的《调查笔录》,他们讲到冯××和姬×梅共同经营饭店、共同收益,以及娇娇随母亲和冯××一起生活的事实。第四,由三门峡市统计局公布的200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字,湖滨区为5572.7元,由此,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计算出被告冯××应支付的抚养费为14506.53元。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亦顺理成章,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得很清楚。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事实、法律依据如此充分,这个官司还能打不赢?!但姬×花心中还是有点犯嘀咕,不知冯××会如何说?因为庭前,她一直没有看到冯××的《答辩状》。
    2003年3月6日上午,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冯××委托其代理人当庭宣读了《答辩状》:
    “根据法律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因答辩人无正式职业,所以也无固定的经济收入,仅靠四间民房出租的微薄收入来维持生活,作为原告继父的我也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恳请人民法院判令答辩人能够负担的结果。”
    被告冯××愿意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说明可以商量!原告代理人也表示:“你履行了抚养义务,娇娇长大后一定会感激你的!你实际上有了两个女儿。”法庭适时地进行了调解。尽管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毕竟双方已靠近了许多!主审法官说:庭后还可以继续进行调解。
    还不错,3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冯××支付原告娇娇2008年6月15日(18岁)以前的抚育费14000元,限冯××于2003年3月30日前付5000元;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3000元;于2005年6月30日前付3000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付3000元。”目前,娇娇已经拿到了其继父冯××支付的第一笔抚育费5000元。
    第二个官司结束了!给我们留下的思考是什么?
    但愿娇娇、贝贝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但愿这两个孩子将来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材!
    让我们相信:弱者能够得到保护,正义能够得到伸张!
    让我们祝愿:好人总有好报!
 
                                                                                           写于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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