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1、保险纠纷选择仲裁是一种有效便捷的解决途径。他说:“我既是律师,也是仲裁员,以前也代理很多的诉讼案件,有些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再发回重审,有些案件要经过好多年都结不了案;而仲裁是‘一裁终局’,即刻生效,时间短,效率高,节省了解决纠纷的时间,也便于客户关系的及时修复和维持。同时还有自由、平等的特点,不至于使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进一步紧张和恶化,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和纠纷的解决。”2、提醒保险公司注意,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当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适用非格式条款。在与保险人(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和解决纠纷时,如果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多考虑对方的利益,就会有利于之间关系的维持,便于问题的解决。3、注重釆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保险纠纷。调解解决纠纷,方便快捷,不至于使双方关系闹僵,现在各种纠纷处理都得到普遍运用,这也是仲裁常用的一种方法。各位代表发言也都谈到,保险纠纷案件成逐年上升趋势。能及时选择仲裁,调解解决纠纷,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平安财险公司等代表发言,赞同陈律师的发言。
作为一名老仲裁员,陈律师对于新聘请的保险行业的仲裁员提醒:作为仲裁员,即便为一方当事人选定,也不能代表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应该从当事人、参与者的角色,转换为裁决者的角色,公平公正地解决保险纠纷。
我们共同律师事务所设有三门峡仲裁委仲裁联络站,可直接受理仲裁䅁件,直接参与一些保险纠纷的调解。
陈启超律师在座谈会上发言。
座谈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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