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不满10周岁)系北京市海淀区西门小学(以下简称“西门小学”)学生,班主任老师为张×云。1998年9月16日上午,陈××上学迟到,早操后张×云老师将陈××叫到办公室谈话至第一节课结束。后陈××在上午第三节课前内离开学校。当日中午,张×云到陈××家中,将陈××离校一事告诉其母亲张×民。9月17日,西门小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分别于9月、10月两次在《北京日报》、《法制日报》上刊登寻人启事,花费788元。陈××离校后,先后到过河南、河北、山西等地,2000年12月19日,在好心人的帮助下由家人将其从太原市接回。其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陈××诉称,张×云作为一名教师,恐吓学生,导致陈××离校出走,给陈××及其父母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要求西门小学对张×云老师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的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计50多万元。被告西门小学辩称,陈××擅自离校出走,没有证据证明因为老师的恐吓所致。陈××出走后,我校也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故不同意陈××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说老师打他及有不当教育管理行为,因无证据证明而无法认定。陈××是因老师要请家长而擅自离校。学校存在有对出入校门管理不善的过错,但该过错与陈××的出走流浪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酌情判令被告西门小学给原告以人民币3000元的经济补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西门小学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未成年入学后学校就成了监护人,应该承担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老师叫学生去谈话后学生才出走,学校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推定其有过错,故应对引起学生出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西门小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是,原告陈述老师有打人及其它不当教育管理行为,因无证据证明,不能认定。法院不能判定学校及老师应如何进行教学。陈××的离校,学校虽存在对出入校门管理不善的过错,但该过错与陈子刚的出走流浪之事实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考虑到该事件给原告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可判令被告西门小学给原告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西门小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西门小学上学期间,学校负有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教育的责任。虽然原告所说老师有打人及其它不当教育管理行为因无证据不能认定,但学校疏于管理,在上课期间竟会让原告私自离校出走,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法院仅仅判给3000元的补偿,明显太少。
                                                   (登载于2005年9月13日《三门峡日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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