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女,55岁,汉族,农民。
    被告:杨××,男,35岁,汉族,农民。
    案情简介:被告杨××与原告邓××女儿曾有纠纷。2002年2月11日中午,被告同其本村村民杨×朝一起到原告家找原告的女儿,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致使所患疾病诱发,当场晕倒在地,遂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糖尿病、高血压、代谢性酸中毒”。另查明,此前原告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且高血压病史已有四年。原告病情好转出院,后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计5486.3元。
    2002年4月29日,陕县人民法院以(2002)陕民初字第168《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虽没有致伤原告,但其行为致原告本来就潜藏的疾患诱发,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病情的诱发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负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因自身体质的特殊及本身就潜藏有糖尿病及高血压的病患,该病的诱发与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486.3元,与实际责任不符,且有不妥之处,本院对原告要求的合法、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判决:“一、原告邓××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82.30元,由被告杨×恒赔偿原告650元,其余损失1432.30元,由原告自理。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分析:本案由于原告本身患有疾病,原被告双方之间仅仅发生了争吵(无致害行为)而诱发原告患病,结果判令被告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此类案例并不多见。
    这是运用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理论而处理的案例。原告出现的晕厥,其本身的疾病是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原告与被告发生的争吵与原告晕厥存在一定的诱因,诱因属于引起损害发生的一种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能直接地、单独地起作用,它往往以直接原因为基础,并与其它间接原因相结合,才能共同产生损害后果。所以,间接原因与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只不过其作用距离结果较远,或者说原因力较弱。本案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作为一种间接原因在原告本身就患病的情况下,才产生了诱发作用,从而出现了不可预知的结果。
    诱发原告患病的间接原因,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还要考虑引起间接原因发生的人是否有过错因素,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间接原因发生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问题上,往往采用的并不是过错原则,而是公平原则。这种案件更多地需要法官利用法律的理念和原则来做出正确的处理。本案陕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适当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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