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特大抢劫犯罪案件,由于该案涉及被害的77条人命,使其成为全国第一大案,在豫陕交界地带,乃至全国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本案因有强奸犯罪涉及个人隐私而没有进行公开审理,但社会各界、从上到下都非常关注这个案件。
1996年8、9月份至1997年8月28日,被告人彭易华、张健、赵晓斌、王天兴、马卫、苏小平、王林江、程飞、乐友根、华永利等人,分别结伙,持匕首、手电、木棍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太要村、李家村、保障村、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上屯村、堡里村等地,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墙入院、钻窗蹬门、蒙面入室等手段,分别对被害人于三民、江喜娥等31人进行捆绑殴打,抢劫现金54000余元,黄金998克,汞金200克,海绵金40克,及其它金银首饰等物;抢劫中,被告人彭易华持匕首、木棍分别将王×星、杨××致伤,张健持木棍将刘项申致伤。
1998年2月24日至1999年3月26日,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经踩点预谋后,结伙先后窜至陕西省的潼关县、周至县、眉县、户县、乾县、礼泉县、高陵县、富平县、蒲城县、大荔县、蓝田县、西安市杨陵区、江苏省丰县、邳州市、安徽省亳州市、河南省灵宝市、登封市、新郑市、伊川县、许昌县、内乡县等4省21个县(市、区)33个行政村,持铁锤、钢钎、木棍、镢头、手电等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砸门挖洞、蒙面入室等手段,抢劫38次(其中3次未遂),其入室后,往往先用铁锤、镢头或木棍朝被害人头部猛砸(击),造成被害人亢××、屈××等76人死亡,王×辉等3人重伤,王×成等5人轻伤,焦麦玲等2人轻微伤。抢劫中,被告人彭易华用菜刀割断被害人喉管40人,割男人生殖器4人。抢劫现金40429元,摩托车1辆,自行车3辆,七连发猎枪1支,及金项链首饰、衣服等物。抢劫后,被告人丁运好将薛××、刘××、王××强奸,并伙同被告人苏小平将侯××强奸。
1998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及“狗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窑上村作案返回途中,由于“狗子”知道彭的住址情况,故彭与丁、苏预谋杀掉“狗子”,当他们行至一山凹时,乘“狗子”不备,彭示意苏持铁锤照“狗子”头部猛击数下,致“狗子”死亡。为毁尸灭迹,彭在“狗子”头面部浇上食用油(抢劫时拿的),点燃后逃离现场。
199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易华、王天兴、张健、赵晓斌、王林江、及王寒、许大军预谋后,携带匕首、手电等作案工具,结伙窜至灵宝市豫灵镇姚子头村,钻门槛进入村民杜×后院,挖洞进入屋内,趁杜熟睡之机,盗走现金1000元,逃跑后分赃。
二、办案经过:
1999年11月5日,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我作为被告人张健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由于被告人人数多、作案次数多,我进行了两天多的阅卷,阅卷中发现,卷中有一份1999年9月7日灵宝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刑警队出具的《关于张健供述情况证明》的材料,该材料陈明:“张健被抓获后,专案组根据串并案件情况,对其进行讯问,其能如实供述参与的抢劫、轮奸案件的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的《侦破报告》载明:根据被告人张健提供的线索,抓获同案犯马卫和华永利;根据张健等人的如实供述,把“小王”列入了重点侦查对象,促使全案得以迅速侦破。这说明被告人张健能够如实坦白,且有立功表现。
另外,我作为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健时,他谈到:在98年10月份彭易华等曾去找他,叫他出来继续参与犯罪,他拒绝出来,说自己已经结婚了,想在家好好过日子。这一情况,需要在庭审时,通过发问得以证实。
1999年11月22日,这一特大抢劫、杀人案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不公开审理,早早打听着开庭时间的中央电视台、河南省、陕西省和本市的新闻媒体涌至审判庭门口,但最后只让录了个开庭场景,就都被打发走了。庭审紧紧张张,进行了整整五天时间。
庭审中,就张健提到的彭易华曾去叫他继续参加彭等人的后期抢劫犯罪,但他没有去这一情况,我通过对彭易华、马卫的发问,得到了证实。这说明他没有在犯罪的泥潭中陷得更深。
在辩论发言中,我提出:作为第一被告人彭易华伙同他人抢劫作案,可作为前后两个阶段。张健只参与了前期作案,他们在前期作案中,主要在于抢劫财物,没有杀人,少数对被害人有轻伤、轻微伤的伤害,应属于一般的抢劫案件;而后期作案,在抢劫中多数致死人命,案件的特大影响,即在于这77条人命。 对被告人张健的量刑不应受前三个被告特大抢劫犯罪的社会影响而影响。另外提出被告人张健的认罪态度和立功表现 ;尤其是他没有继续去参加彭易华等人的后期特大抢劫犯罪,这说明他尚有改造余地,可以不杀。但我的辩护观点没有得到采纳,法庭仍判了被告人张健死刑,这可能是本案的“重大影响”所致。这一案总共有六个死刑,即彭易华、丁运好、苏小平、张健、赵晓斌和王天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健没有提出上诉。他的父亲从报纸上得知这一消息后,来到三门峡,要我继续为他儿子辩护,并让我告诉张健,他的媳妇给他生了一个女孩,刚刚满月。我接受委托后,又会见了张健。这一次会见,看守所的法警已经不耐烦了,说;你们这些律师,也真是的,都判死刑了,还见有什么用?其真是不知?这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尽管我尽力辩护,但经二审及复核后,还是宣判被告人张健死刑。
尽管一、二审法庭都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我的辩护还是成功的!我依法履行了我的律师职责!
三、辩护观点:
1、本案影响之大,在于被告人彭易华等三人杀害了77条人命,而被告人张健只参与了彭易华伙同他人的前期犯罪,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把彭易华伙同其他被告人的前期犯罪与彭易华等三人的后期犯罪予以区别对待。前后两个阶段,其间有比较明确的分水岭,前期作案,主要在于抢劫财物,没有杀人,少数对被害人有轻伤、轻微伤的伤害;而后期作案,在抢劫中多数致死人命,前后犯罪的性质明显有别,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明显不一样。
2、被告人张健的认罪态度、立功表现和悔罪心理。张健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是好的。被告人张健有立功表现。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后悔,有表示悔罪、重新作人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张健没有前科,且在98年彭易华等人叫他继续参与作案,他没有参与,亦没有其他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张健的主观恶性不是太深,尚有改造余地,望引起法庭注意。
总之,请法庭能综合以上情节,在对被告人张健进行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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