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千万。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将于明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司法化改造非常必要,如此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多位法律实务界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行政强制医疗受质疑

  今年3月中旬,福建省龙海市一名女子将自己尚未满月的孩子杀害,据称该女子患间歇性精神病,当时正值发病期。类似的惨剧,近年来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现行刑诉法对此并无相应的程序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在以往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绝大多数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到安康医院等进行强制医疗。

  这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做法受到了很大质疑:行政化的强制医疗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仅可能发生有行为能力人借精神病逃避刑罚,也可能造成精神病人因未启动鉴定而受到刑罚。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沈霞坦言,权力不受约束和限制,容易被滥用,再加上启动强制医疗现行法律无明确程序条件,无统一法律文书,更无经费保障等原因,社会效果不好,因此常州通常以社会救助形式对违法犯罪精神病人进行送医治疗。

  公检法参与确保公正

  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面司法化改造。明确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司法化非常必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刘晶说,之前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督业务并未涉及这一领域,现在按照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将对强制医疗进行全程监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涛颇有感触地说,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并赋予被强制者或其近亲属以相应的救济措施,让国家和政府在有效预防社会危害、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在受访者看来,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不服可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等内容,都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有力保障。

  司法解释增强操作性

  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虽然获得了高度评价,但受访者普遍认为,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以增强可操作性。

  “特别程序规定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应明确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否则各地执法尺度将会不一。”沈霞说,新刑诉法也没有规定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是公安机关启动,还是当事人亲属、代理人也可申请启动

  “强制医疗的前提是该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医学问题,因此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有精神病方面的专家陪审员参与。”卢涛认为。

  他建议,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也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被错误鉴定为精神病人并采取强制医疗的,应明确强制医疗期间如何折抵刑期,折抵后超过判决应执行刑期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精神病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卢涛表示。

  强制医疗还需要建立大量的专门医院,洪道德认为,法律应明确强制医疗机构如何产生,“政府必须承担起这份责任,应在其主导下,由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建立一批独立于执法司法部门之外的专门医院”。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本报记者 周斌

  专家点评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认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重点要解决的是“被不精神病”问题,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如果完全掌握在公安、检察机关手中,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异常,公安、检察机关也可能基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部分群众的情绪等原因,不启动鉴定程序,造成“被不精神病”并最终对其进行刑罚。因此,司法解释应细化鉴定启动条件,如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何种特征时,必须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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