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为原则
“诚信”,就是诚实、讲信用。诚信,是中国人一向追求的美德和做人准则。过去人们所追求的人生信条是:“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人们把“诚实信用——超凡入圣”的道德准则,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说文》中说:“信,诚也,从人,从言。”换句话说:“人言诚信。”《论语》上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如果一个人言而无信,人们将无法与他打交道。我们的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才能创企业知名品牌,树企业良好社会形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那种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的欺诈经营,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追究会被市场所淘汰。
诚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我国《合同法》把诚信原则称这之为“帝王条款”,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及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履行完毕后还要负保密等附随义务,都贯穿了诚信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际上就是与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签订了一个个合同,其中主要是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对于采用格式条款的企业,应注意我国《合同法》的限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具有法定(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一条)
诚信是“为商之道”。有本畅销小说《商道》,是韩国作家崔仁诰所写,书中主人翁“天下第一商人”——林尚沃的经商之道,总结出来很简单,就是“诚实而不欺骗他人”!林尚沃的人生格言是:“财上平如水,人中直似衡。”意思就是:“财物平等如水,为人正直如秤。”他还谈到了做人和赚钱的关系:“为了钱而去拼命挣钱的人根本挣不到钱,一个人只有把钱作为一项事业,顺其自然而为之才是挣钱的最高境界。如果过分追逐钱财,他的事业肯定要失败,所以俗语讲:‘钱就像女人一样’,女人越漂亮,你越要经常训斥他,冲她发火。”我们都知道,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经营目的就是赚钱,但这个“赚钱”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你才会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你的企业才会有信誉度,你的事业才会取得成功,你的钱才会越赚越多。“哈啤”是我们大家爱喝的啤酒之一。哈啤集团秉承“老老实实做人,规规矩矩酿酒”的百年“训诫”,以诚信铸造品牌,立足市场潮头,搏击中国乃至国际啤酒市场,从而一步步走向成功的彼岸。我们共同律师事务所,坚持“惟法是尊,诚信服务”的服务理念,做到有诺必践,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家化的服务水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追求最佳的服务效果,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同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二、责任是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2007年确定的主题为“消费和谐”。“消费和谐”,是指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里,主要应该指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消费产品的生产者和生活消费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提供良好的服务;只有这样,才算尽到了其社会责任。中消协秘书长毋建华,在今年“3·15”期间举行的“消费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发表讲话时指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合理要求和期望,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
孟子讲过一句话:“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他讲的是一个人的个人修养问题。你在穷的时候,要做到“慎独”(刘少奇语),能够独自加强自身的修养;富贵的时候能够使天下人都得到好处。人在社会中生存,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否则,其将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我们律师在挣钱维持生活需要的同时,还要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为那些付不起律师费的需要援助的打官司的人,免费代理案件。这就是要做一些善事。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企业,其不是也应该做到这一点呢?一个企业,如果没有社会和消费者的支持,它不可能得到认同和发展。刚才“香山红叶”的董事长张永香女士就讲,“香山红叶”今天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最常看(听)到的一句广告语,就是“为了感谢社会和广大消费者对我公司的厚爱,特在什么时候举行酬宾活动,……”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义务。中消协《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就是对《消法》的高度总结和概括。企业应当做到“产品可靠使用安全,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同时,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真实充分,价格表示清晰明确”;还要注意环保和节能,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大家知道的“蒙牛乳业”,倡导“产品等于人品”的质量理念,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的每一滴牛奶负责,树立了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2006年,“蒙牛”联合数家单位发起为500所小学的在校生送奶(每天能免费喝到一包优质的蒙牛牛奶)的大型公益活动,这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刚才移动公司的代表在发言时,就讲到移动公司今年积极开展“诚信服务、满意100”八项服务承诺活动;同时,开展“为百名功臣送健康”活动,在赢得社会信誉的同时,也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和谐为目标
和谐是我们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自古以来,人们总是向往和追求“国泰民安”、“政通人和”、“安居乐业”这样的稳定、和谐社会;尽管在中国古代出现了“开元之治”、“康乾盛世”,但它仍不是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的社会状态。今天我们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通过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奋斗,目标有望得到实现。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法治的重要作用。“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说了算;这是一种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充满公平正义和诚实友爱,社会安定有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可以进行合理地预期,安全放心地进行消费,出现了问题和纠纷,又能以依法地以合理的公平的方式得到解决,包括我们市消协倡导的以和解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管子·兵法》上说:“和合故能谐”,就是说,有了和睦、团结,行动就能协调,进而就能达到步调一致。我们的企业要追求自身内部之间的协调,尤其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这些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督促企业依法予以履行。在这里,更要强调的当然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消费关系。只要作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企业,能够做到诚信为本,依法经营,正当竞争,勇于、善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我们要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就能实现了!
所以,我要说,诚信为原则,责任是义务,和谐是目标,三者的有机统一,正是我们企业的追求和利益所在。
(本文为在三门峡市消费者协会与明珠杂志社联合举办的“消费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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