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米兰达规则几米兰达规则的程序价值乎家喻户晓,主要是通过警匪片看到,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向他宣布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呈堂证词;你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陪同;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然后才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察局。这就是“米兰达规则”,也叫“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s)。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许多宪法原则都是由一些具体的案例引伸出来的,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刑事司法理念,也成为刑事诉讼的普遍原则。
一、案件的由来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亚里桑那州凤凰城一家电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车后离家还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的面前。一个男人从车里出来,走到她的面前,抓住她的胳膊,并告诉她不要叫喊,他不会伤害她。同时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进汽车的后座,然后把她的手脚都捆住。这个男人便开车走了大约20分钟后停车,在车内将女孩强暴。之后又把车开到另一个地方把女孩放下。女孩跑回家后给警察打了电话。警察根据她的描述在3月13日将米兰达逮捕。逮捕后警察将被告人进行了“排队”。被害人当场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后,米兰达也供认了自己强奸女孩的事实然后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后面签了自己的名。这份供认书和米兰达招供的情况在审判中被作为证据。经审判,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米兰达此时已不再有享受免费律师的权利。他就在监狱中自己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于成功。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①
二、米兰达规则的形成
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告人所做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被告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他的招供是被迫的,因此,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不得强迫犯人对自己作证的规定,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被告人没有从肉体上受到强迫,甚至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他说最令人担心的是警察局审讯室里的那种“气氛”。他进一步解释说,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是在室内进行的,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人以外全都是警察。警察的问话并不是被捕者做了没做,而是他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捕者的警觉,如警察会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倒受害者或社会身上,以此让被捕者觉得案子没有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由一位口气粗鲁的警察上阵,一会儿由一位温文尔雅的警察上阵。所有这一切,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捕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种场合下所做的供认可信性很低,是不应当作为合法证据的。②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捕者“米兰达警告”,否则,审讯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尽管一些总统,从查里德•尼克松到罗纳德•里根都公开反对这个程序,但“米兰达规则”这一程序从未被推翻。为保护因贫穷没受过教育的人,“宣布被告权利”已经成了美国国内每一个司法部门的程序标准。特别是通过警匪片为绝大多数美国人所熟悉。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程序价值
米兰达规则主要是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诉讼双方公平竞争。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改变了美国警察办案的做法。在程序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价值一,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更加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反对自证其罪原则”(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联合国司法准则之一,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使之适用于侦察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在侦察活动中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这一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既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以及导致发现犯罪的线索的事实。正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方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取反对对手的武器。这样就迫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③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扩大解释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作用发生了变化。
价值二,米兰达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讯的定义。所谓“审讯”(interrogation),④一般理解就是问话,目的是从问话者的口中掏出归罪的证据。如果警察问被捕者:“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这个问话当然是审讯。在米兰达案公布以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问话得出的证词当然不能用作证据。这就要求警察对逮捕的人在问话前,必须要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讯,当然这种审讯是非法的,从审讯中得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线索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审讯的合法性在警察的侦察活动中有了具体的界限。
价值三,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⑤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穷人和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体来说,这种抵御能力低下,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使他们首先可以不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从而使诉讼力量达到平衡,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系列思想的集中体现,反过来这些思想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与具体的规则相伴而生。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才被各界所接受。
■参考资料:
①李义冠著《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第50页
②李义冠著《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第51页
③易延友著《沉默的自由》第162页
④李义冠著《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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