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非典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我国政府日前重新公布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这一举动,标志着我国政府不仅在平时要求依法管理,而且在突发事件面前,更是鲜明地高举起了依法行政的旗帜。 
   有效防治非典,首先需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按各自职责开展医治、防疫、保健工作;同时,与防治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等工作,也须密切配合。所有这些方面,都必须由中央和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制定全面的防治规划。此外,军队与地方的协作互助,各相关行业的配合,乃至物资供应、保障社会正常秩序等等,均需政府的组织、协调。防治非典这样的重大“战役”只有在法律规范下,才能步调一致,各方协力,科学地、有效地进行并完成。我国政府正是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迅速果断地部署、开展了各项工作,依法履行着自己的职责。 
   为了有效防治非典,还需要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以期迅速果断地控制疫情。例如隔离病人;封闭污染水源;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限制或停止集会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乃至停工停课停业等。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为我国政府采取上述必要的强制措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强制力。 
   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机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除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授权一定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相关责任人员不得隐瞒、谎报。传染病防治法的重新公布,对于提醒责任人员如实通报疫情的职责意识、提高公民的维护知情权意识,都具有积极作用。并且,这种疫情的通报公布,也发挥了警示作用,疫情的肆虐,更激发起了众志成城、团结奋战,万众一心抗击非典的昂扬斗志。 
   为了有效防治非典,不仅需要政府、医疗保健部门依法尽责,同样需要广大群众依法配合行动,包括接受查询、检验、治疗、调查取证,乃至服从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社会公德,更是一项法律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的重新公布,使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自觉在法律的规范下行动,这是我们战胜非典的强大的群众基础。 
   抗击非典,政府、医疗机构以及公民之间,是一种互相支持、配合的关系,三者的合力,是夺取防疫胜利的强大力量。但其中政府职责占主导地位。例如,从打响非典防治战以来,我国医务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和献身精神已经赢得全社会的称颂,被誉为新时期最可爱的人,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防治非典斗争中作用的发挥,需要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组织和发动,同样,群众投身防治非典,也需要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去引导、组织和发动。总之,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和落实,政府负有首要责任。法律的保障作用,正是通过政府自觉的依法行政得到体现和发挥。 
   法律是政府工作的底线,我国政府自开展抗击非典斗争以来,所表现出的雷厉风行、不惜代价,是以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关爱为基础的,远远超出了法定职责。但是,法律所包含的严谨、周全、科学、逻辑,乃至强大的威力,始终是政府工作的最重要最可靠的依凭,依法行政是政府抗击非典工作取得胜利的有力保障。在抗击非典的战役中,充分显示出了本届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针对不同类型可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并规定国务院可根据情况增减各类病种,并予公布。我国目前并未公布非典的等级,但很多措施与甲类要求相符。这显示了政府对非典的谨慎态度与高度重视,因为非典是尚待研究的新疫病。相信在适当的时机,国务院将会依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定非典的类别并予以公布。 
   战胜非典,一靠科学,二靠法治。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必将成为战胜非典的重要保障。
                                                                                       (本文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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