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19 10:33:55 作者:董武敏 浏览量:26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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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汽车停在小区被盗,小区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1月12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丽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有疏漏,赔偿苗某6.16万元。
2004年5月25日,苗某购买了肯派置业公司开发的丽城花园中的一套商品房,该公司承诺小区将采取24小时红外线监控,24小时值班、巡逻,24小时车辆出入登记,24小时访客登记等措施,绝对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2005年1月6日,苗某入住丽城花园,13日晚,苗某将自己的昌河面包车停放在小区内北大门处的监控器下,不料第二天早上苗某发现其车子被盗。苗某认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不履行承诺致使车辆被盗,要求赔偿其丢车损失费6.1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苗某车辆确实在小区内丢失,车辆也在小区物业管理电子监控范围内,认定丽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对苗先生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丽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济源中院,济源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转自《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