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12月11日讯 通讯员刘鹏报道 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黑龙江省农民刘某某2002年6月来京,结识了两名四川省蓬溪县农民刘某、杨某,由于三人终日无所事是,兜里的钱很快就花完了。6月15日,也是刘某某的18岁生日当晚,还差10分钟就是午夜12时,三人预谋抢劫后,到朝阳区青年路白云市场附近,拦路抢劫了一女青年的书包(款物共计人民币2300元),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刘某及杨某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刘某某则因犯罪时未成年,被法庭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徒刑。刑法所规定的已满十八周岁,是指从生日的次日起计算才为已满十八周岁,本案中刘某某犯罪的时间恰恰是他的生日,尽管仅差十分钟就该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但法庭仍认定刘某某为未成年人犯罪并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责编:王红)
(转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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