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9/10 16:45:11 作者:郝萍 浏览量:378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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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不久,父母没跟我商量就为我在老家找了个对象,并按当地的习惯,给她们家送了价值约5000元的彩礼。我探亲时才得知这一情况,我不同意这门亲事,并打算要回彩礼。可对方说,如果我现在提出不同意这门婚事,就是我们家先毁约了,彩礼就不能退给我们家。请问我们还能要回彩礼吗? 陈庆祥
答:男女双方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法律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该条规定了3种情况可以索回彩礼:一是按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索回彩礼;二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又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索回彩礼;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又离婚的,可以索回彩礼。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应属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应该可以索回彩礼。
(第二炮兵法律顾问处郝萍) (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