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9/10 16:39:10 作者:邓丽娜、李永超 浏览量:42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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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弟兄二人均与母亲另立门户生活。今年3月份,我母亲去世,其生前承包的责任田0.5亩未到期,我种植了农作物,但我哥以我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该责任田应归他耕种为由,将我种的农作物犁毁,造成我经济损失600余元。为此,我将我哥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却以责任田不能继承,我对该责任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读者:李亮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你母亲生前的责任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你母亲只有承包经营权,并无所有权。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责任田不是你母亲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属遗产,你们弟兄二人均不能将该责任田作为你母亲的遗产继承。只有你母亲在该责任田中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可按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但是,你母亲生前承包的责任田还属在承包期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据此可以看出:责任田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的。你母亲是单独的农户,你哥哥和你都没有与母亲共同生活,因此,她去世后,该“农户”已不复存在,承包合同也因此而终止,该片责任田应由村组收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安排使用。
邓丽娜 李永超
(转自2003年7月16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