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9/10 16:27:26 作者:付晓宇 浏览量:314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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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2年12月我将一辆2吨的小火车卖给甲,约定由甲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非哟感。但甲在经营一个月后将车卖给乙,乙经营2个月后又将车卖给丙,丙经营至2003年5月,县交通稽查征费所查实该车欠2003年1到4月的公路规费未缴,遂向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我在1个月内交清4个月的公路规费,滞纳金,罚款共计4065.92元。可我已将车卖出,稽查征费所能否向我征费?
答:征收公路规费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省级立法机关制定。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1条规定“机动车落籍、转籍、过户、改型、报废、调驻时,车主应当到稽查征费机构办理缴费和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在车籍地稽查征费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改型等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住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使用方负责缴费”。
因公路规费主要是按车籍征缴,你的车辆虽已进行连环买卖,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稽查征费所也未将该车的公路规费的交纳义务签证与他人,该车车籍仍为刘大中。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曾做出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可见,稽查征费所向你征缴该车公路费符合法律规定。 付晓宇
(转自2003年7月2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