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消费者高先生因明珠宾馆收取“酒水服务费”将其告上法庭,湖滨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今年1月17日晚,市区高先生宴请两位朋友在我市明珠宾馆一楼风味餐厅用餐,席间,高先生与朋友饮用了自带的白酒一瓶。用餐完毕,高先生按明珠宾馆收银员报出的消费金额付款结帐,在查明细单时却发现:总共149.40元的消费价款中,竟被宾馆加收了20元的“酒水服务费”。
 
高先生随即拨通了该宾馆销售部的电话,要求返还不当收费。该部耿女士称,其权力有限,对此事无能为力。
 
高先生当时非常气愤,因朋友在场,不想打破现场气氛,高先生只好结了帐,但高先生要求收银员将此项收费在发票中注明时,该宾馆则以发票无此填写惯例为由,拒绝在发票的“经营项目”一栏中填写。高先生与其理论无果后,离开了该酒店。
 
高先生说,明珠宾馆的此项收费,是在强迫顾客购买其绑定的商品和服务,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酒水”这一非酒店自身产品的自主选择权。要求退还该项收费。
 
酒店是否该收酒水服务费,全国早有案例
 
到酒店用餐,该不该收“酒水服务费”,全国各地早有相关案例。
 
荣获2007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的王子英就是因“酒水服务费”而状告北京市湘水之珠大酒店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7年,王子英与朋友到北京市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该案在被法院受理后,湘水之珠大酒楼一名崔经理向记者证实,如果自带酒水去消费,该酒楼确实要“按所带酒的价格等级加收开瓶费,否则酒楼就会没有利润”。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认为,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权益,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连吉和朋友为庆祝北京申奥成功,到该市天鲜阁酒楼消费。期间,曲连吉特意将自带的一瓶“杜康”酒拿出与朋友相聚庆祝,并亲手开启了那瓶酒。餐后结账时,酒店除了收取曲餐饮费186元外,还加收了曲开瓶费20元,曲支付后,认为酒楼强行加收开瓶费行为是强迫自己接受服务和商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当年7月18日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鲜阁酒楼返还所收的开瓶费20元,并赔偿20元,同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一审认为,曲连吉作为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一项服务的权利,天鲜阁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曲连吉的自主选择权,明显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且与我国《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天鲜阁酒楼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无理,应予以返还。酒楼将该项规定已公开张贴在酒楼大堂和包房内,已向消费者做了明确提示,曲认为,收取“酒水费”行为具有欺诈性质,要求赔偿2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照,法院不予支持。曲在消费过程中,酒楼并无对其人身、人格上的侵犯,故曲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偿还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天鲜阁酒楼返还曲连吉20元,驳回了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消费者享有自主交易权和公平交易权
 
上述二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或酒楼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酒店或酒楼是否有权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呢?记者采访了我市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据崤山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说,酒店或酒楼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这种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情形,其收取酒水服务费,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店家在店内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消费者是否看到该店堂告示,该店堂告示均无法律效力。
 
另外,对于酒店是否有权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的问题,赵律师说,作为消费者,都应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其自愿自带酒水饮用,而不愿购买酒店内销售的酒水,属于依法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消费,也无权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因此,酒店收取酒水服务费,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还有律师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而经营者负有依法经营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行为。
 
酒店:我们收的是“酒水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
 
既然这项费用收取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还有宾馆、酒店仍在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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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宾馆营销部负责人毛女士告诉记者,我们酒店有自带酒水需要收取服务费的告知。毛女士说,我们收的是“酒水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如果客人只单单是开启酒瓶,我们是不收费的,而“酒水服务费”则是我们给客人提供了酒具和服务,所以是应该收费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我市多家宾馆和酒店对这项不合理收费,仍在进行。是什么原因让他们一意孤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
 
记者在采访中,一些酒店负责人则认为:如果不允许酒店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和“加收开瓶费”的话,必将影响餐饮业的良性商业行为,影响餐饮业的发展。“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增加酒楼的成本,比如有些客人吃一顿饭就需要三四个小时,占用就餐位置,使酒店翻台的次数减少,同时也增加了酒具的损耗----如果消费者都自带酒水,许多酒店和饭店也许将无法生存,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酒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就彻底危及餐饮业的生存。”
 
崤山路一酒店的经理称:餐饮酒店本来就是买酒水的,并依次生存,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时,对餐饮酒店最直接的损失就是酒店的酒水滞销了,酒店给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产生的电费、水费、设施费、餐桌餐具费等费用,超过了酒店应该正常应该承担的费用,降低了餐饮酒店的利润,同时从食品安全卫生以及消费者自己的权益来说,消费者自带的酒水一旦发生因假冒伪劣酒水引发的食物中毒,很难分清其中的责任,这也会危及酒店的安全生存。
 
市民:酒店明知不该收这项费用,为何还要收?
 
记者随机采访了常到饭店就餐的市民。
 
市民申先生说,到大饭店就餐的机会不多,请朋友吃饭也都到一些中型饭店。对于收取“开瓶费”,申先生说,一般的小饭店是不会收的,因为在那里消费的都是工薪阶层,如果他们收了,客人就不会再去,这样一来肯定会影响生意。大饭店收取“开瓶费”也是不合理的,饭店本身给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是正常的,开启酒瓶只是服务的延伸,所以不应该收费。但是到大酒店消费的客人一般都不在乎“酒水服务费”,即使感觉不合理,他们也不会说什么,因为这些客人都碍于面子,再者也有公款消费的顾客。
 
市民辛女士说:由于工作关系常到大酒店消费,一般都是签单,所以在签单时,基本上都没仔细看过菜单,更不注意“酒水服务费”这一项了。这位女士还说,她知道“酒水服务费”是法律不允许收的,但一些酒店还在打擦边球,有明目张胆收的,也有偷偷收的,这些都是违规操作。如果一瓶酒受服务费20元的话,七八个客人喝四五瓶酒是常有的事,这服务费就需要100元了,所以收取服务费不合理。
 
今年的元宵节,某单位员工集体到市区一家酒店用餐,期间十多人共喝了几瓶白酒,用餐结束后,四个酒瓶里均剩有一些白酒,同事就把这些剩余的白酒集中在一个瓶子里,却发现没有了瓶盖,同事在桌子上找了半天也没找见一个,当时就奇怪地问服务员,服务员也说不知道,当时几个同时都感到莫名奇妙,事后才得知服务员们有提成,早早地把瓶盖已经拿走了。
 
其实,最初的开瓶费,是酒水生产商为了刺激本厂酒水的销售量对饭店的服务人员的一种奖励机制。比如,一瓶啤酒在市面上卖2.5元,在饭店就卖到5元或6元,但是这其中是不含开瓶费用的,一个服务员在自己负责的包厢或大厅内向客人推荐消费了多少酒水,那么他就可以收集酒水的瓶盖或是商标,然后自己存下来,到一定时间,一周或一个月,酒厂的生产商会到饭店或指定的地点来回收瓶盖或商标。然后按厂商自定的标准来兑换现金,这只是酒水商奖励给酒店服务人员的一种机制,如今却演变成了“开瓶费”、“服务费”等。
 
高先生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已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着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明珠宾馆出于搭售酒水商品牟取高额利益的目的,凭借其经营主导优势,趁消费宴请宾客之际,利用顾客就餐气氛和谐、估计客人感受,不便现场据理力争的矛盾心理,单方绑定商品或服务,自定价格,迫使顾客违背真实意思付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性规定,依法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日前,高先生一纸诉状将明珠宾馆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明珠宾馆返还无据收取的“酒水服务费”20元,并同时责令明珠宾馆赔偿因其强制顾客消费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元钱。
 
据悉,湖滨区法院已受理了高先生关于“酒水服务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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