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有公开的义务。

  然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分公司在客户向其发出手机计费信息公开申请后,在长达15个工作日内不见任何答复,被客户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并限期向客户公开计费信息。

  未获答复

  市民起诉联通信息不公开

  27岁的南阳市民王才,有一部南阳联通公司管理服务的号码为“130”开头的手机。去年,王才看到海南等地因电信公司计费问题引发的损害普通消费者事件后深受启发,于是,性格耿直的他为维护自身利益,于2010年7月19日向南阳联通公司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计时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

  南阳联通公司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但迟迟未予答复。王才随后又多次电话联系均无回音。

  2010年9月3日,王才决定打一场公益官司。他以南阳联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涉嫌信息不公开为由,一纸诉状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阳联通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法院认定

  通信企业属信息公开主体

  庭审中,被告南阳联通公司首先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联通公司是企业法人,不具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

  对于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王才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南阳联通解释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将通信行业列入公共企事业单位,至今为止也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解释将联通公司列入公共企事业单位行列,本案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可以申请公开。“但原告此次要求公开的计时计费系统检定证书显然不属于这一内容。这一证书不是联通公司在自身经营业务过程中自行制作或获取的,而是相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企业的监管职能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按照相关规章,应该由其持有机关和发布部门公开,联通公司不是适格的公开主体。”南阳联通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韩珂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联通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也不存在任何违法性。

  10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法规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包括被告南阳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

  激烈争辩

  计时计费系统应由谁检定

  由于联通公司称自己并非计时计费检定报告的适格发布主体,因此在庭审中,双方还就通信企业计时计费系统应由谁来检定、谁来发布结果发生了激烈争执。

  南阳联通首先举出工业与信息化部一份《电信计费系统计费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证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向社会发布检定结果的部门是工信部和当地各地方通信管理局。”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工信部组织的检测和相关检测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要求联通公司提供由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质检证书。“1999年1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首次列入强检目录,所以工信部的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王才在法庭上称。

  而南阳联通反驳称,计量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制定的目录当中原来并无“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如将该装置列入强检目录,只有国务院是有权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件显然超越了职权,不能作为案件处理依据。

  南阳联通进一步解释称,对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定义和范围的理解,一直以来国家各职能部委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联通公司等电信运营商所使用的系统是“局用交换设备”,它中间包含了电话计费功能,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该局用交换机是否属于质监局发布的计时计费装置,作为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早已发布正式文件解释说不属于,并且强调“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联通公司只能遵照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接受相关的检测。

  联通公司最后称:“实际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直以来也未对我公司的交换设备进行过主动检测,相关规程也没有出台,这也是质监部门一直未对我公司机组进行检定的更深层的原因。基于以上理由,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

  通信公司计时计费器应强制检定

  10月28日,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南阳联通公司的说法。

  法院指出,根据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尽管在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所附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电子计时计费装置”未被列入,但该办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监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而《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里程计价表等各类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该条例第25条规定:“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记”。

  法院明确指出,信息产业部要求相关单位对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和对计费性能进行检测,是对信息产业系统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南阳联通公司引为证据的工信部相关通知,只能属于部门内部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这个“通知”的规定和计量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只能按计量法的规定。

  “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王才要求被告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计量法规定公开出具法定检测报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南阳联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王才公开由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测合格证书,诉讼费由南阳联通公司负担。

  宣判后,南阳联通公司不服,表示将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案意点击

  计费系统在电信行业中处于最重要的核心地位,运营商无论开展什么业务,都离不开计费系统的支持。曾有业内人士透露,运营商的计费系统问题颇多,而运营商明知计费缺陷却不整改,因为改动成本对于他们来说太大了,所以最后吃亏的只能是普通消费者。

  当前,我国的移动通信行业仍处于垄断状态,凭借庞大的用户基数,每个移动运营商都赚得盆满钵满。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的移动运营商需要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一是对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任,二是对社会的公益责任,三是对国家法律政策的遵守义务。运营商只有承担起这些责任,才可能真正在将来的竞争中始终获得用户和社会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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