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忠明通讯员蔡宗谋) 小偷逃窜时被货车碰刮、碾压,造成重伤。事后,小偷却将失主、肇事司机和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万余元。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终审判决,失主杨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26日,杨云在泉州市国税征收分局大厅办事时,发现一名女子偷了自己的自行车。情急之下,杨云雇了一辆营运二轮摩托车,紧追偷车贼。
    当摩托车超过自行车时,偷车贼仓皇之下,急忙调头,企图逃脱,却被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连人带车撞翻在地。这名偷车贼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骨折等。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验、调查,事发时大货车行驶在小车道上。货车司机为吴志,系受车主谢灵雇佣。
    这名偷车贼叫方莒, 系外地民工,此次偷车未成反而招来横祸,再加上巨额医疗费,令其不堪重负。出院之后,方莒向泉州市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云、吴志及谢灵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9 万余元,并请求确认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此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泉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方莒在无人追截的情况下即自行驶入机动车道,把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之下,且其发现杨云追赶时,并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而是继续在小车道上行驶,主观上具有重大的过失。杨云迫不得已采取追赶、拦截等私力救助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并不违法。吴志将货车驶入小车道,违反了交通规则,其对造成方莒的人身损害结果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由于吴志系受车主谢灵雇佣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谢灵承担。据此,泉州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谢灵应赔偿方莒经济损失23160.39 元, 失主杨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3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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