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之路(二)
发布时间:2004/8/18 16:28:19 作者:陈启超 来源:本站 浏览量:466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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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淀篇:漫漫律师路上的求索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律师的职责所在
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此,我国《律师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讲得很清楚;但社会上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并不理解,或者不太清楚。在民事案件的代理中,最不理解的就是对方的当事人,不管你说得是否有理,他不理解你作为律师为啥要替“我”的对手说话。记得在1994年,我在西站开一个庭,对方(被告)的代理人——一个村干部,竟质问我是“共产党的律师”,还是“国民党的律师”,为啥要替原告(一个社员)说话!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人们往往不理解,明明他(她)是坏人、罪人,你律师凭啥还替他(她)辩护?!其实这就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要“挑毛病”,要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兼听则明”,做出公正的判决,力争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在理论上叫控、辩、审的“三角”结构,这种结构的存在和合理运行,是正确审理案件的保证。另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必须给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律师。这种法律规定主要就是保证处于弱势的被告人,其权利能够得到应有的救济和保障,做到罚当其罪,也使其能够真正服判。其实,这里也涉及到了程序的作用问题。近几年,法学家们一直在呼唤程序正义。一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结果对当事人不利,相对来讲,他(她)也往往比较能够予以接受。这就是程序的魅力所在!
2000年卢氏县被告人孙涛杀人碎尸案,我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为被告人孙涛辩护。孙涛杀害其母(另外还杀害了张××),并将其母亲潘××的尸体锯成两段,这在中国古代是“大逆不道”,“十恶”之一,属“不赦不宥”之罪,按一般人的看法,直接拉去砍了算了,何必费时周折!这要在古代封建社会,皇帝说了也可能就执行了,可我们现在是要实行法治的社会,正像前面所说的,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尽管该案在卢氏影响很大,市检察院派一位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但我还是依法进行了辩护: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涛杀死张××的杀人行为,只有被告人孙涛以前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二,关于两名被害人死因的“技术鉴定”,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上,存在着“分析原因”推不出“结论”的问题。第三,指控被告人孙涛杀死其母潘××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缺乏事实依据。从法庭出来,一些群众围上来,说:“像这种人,你们律师又不拿钱,为啥还那么下劲为他辩护?”我还是耐心为他们做了法制宣传和说服工作。
三门峡人都熟知,一时间成为街谈巷议话题的“彭妙计”(真名“彭易华”,平时大家都叫他“小王”)等杀害77条人命的特大抢劫犯罪案件,因其杀人最多而成为“全国第一大案”。其犯罪主要在豫陕交界地带,另外还窜至西安市、江苏、安徽、河南登封、新郑、伊川、许昌、内乡等地,作案涉及4省21个县(市、区)33个行政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据说,在豫灵一些村庄,老百姓晚上不敢睡觉,爬梯子上到房顶。可见这伙人穷凶极恶的程度!
我接受三门峡市中院的指定为本案的第五被告张健辩护。有必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张健只参加了伙同彭易华的前期犯罪,彭的前期犯罪 (1996年8、9月份至1997年8月28日),没有杀人,只对个别被害人造成了轻伤害。彭杀害77人是其后期犯罪(1998年2月24日至1999年3月26日)所为。我进行了两天多的阅卷,阅卷中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证明被告人张健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促使全案得以迅速侦破。 另外,我在会见张健时,他谈到:在1998年10月彭易华等曾去找他,叫他出来继续参与犯罪,他拒绝出来,说自己已经结婚了,想在家好好过日子。这一情况,在庭审时我通过对被告人彭易华、马卫的发问,得到了证实。该案庭审进行了整整五天的时间。在辩论发言中,我提出:本案影响之大,主要在于这被害的77条人命,而这和张健无关;对被告人张健的量刑不应受前三个被告特大抢劫犯罪的社会影响而影响。另外提出被告人张健的认罪态度和立功表现 ;尤其是他没有继续参加彭易华等人的后期犯罪,这说明他尚有改造余地,可以不杀。我的辩护观点没有得到采纳,一审总共判了六个死刑,包括被告人张健。
一审判决后,张健没有提出上诉。他的父亲从报纸上得知这一消息后,来到三门峡,委托我继续为他儿子辩护,并让我告诉张健,他的媳妇给他生了一个女孩,刚刚满月。我接受委托后,又会见了张健。这一次会见,看守所的法警已经有些不耐烦了,说;你们这些律师,也真是的,都判死刑了,还见有什么用?岂不知这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尽管张健还是被判了死刑,但我认为我还是依法履行了律师的辩护职责!
还有一个案件使我难以忘怀的是,律师个人的感情要服从于律师的职责。2001年2月,我承接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焦作市人,系洛阳市某信息工程学校的学生。事情的起因在于,徐××的同学孟××,在廛河桥下滑冰场滑冰时撞了某林校学生黎×一下,后经说和,让黎×再撞孟××一下算扯平,可黎×在撞孟××时动手打了孟××,双方都叫来同学参与打架,被害人白××在互打中将被告人徐××跺倒在地,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往后捅了一刀,将白左下肢捅伤,致其失血性休克,经鉴定为重伤。我接受委托后,几次去洛阳办理此案。经过努力,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家里拿出7000元,另外几个参与打架的学生家里拿了8000元,被害人自己也承担了6600元(因其自己也有过错)。被害人及时拿到了钱,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两个学校对调解结果也很满意,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该案于3月7日开庭,就在前一天晚上,我住在一个亲戚家里(给当事人省些钱),正在准备案件时,一个老乡过来说,我妹夫在打工的工地上突然不行了!这怎么办?我马上去到现场,等处理完回来,已是凌晨2点多钟了。继续准备案件,第二天八点准时开庭!我提出以下辩护观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本打算投案自首,但只有几分钟刑警队的人来就把被告人带走了,这应视为自首;加上其家人能主动借钱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法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由于我做工作,学校还同意接受徐××回校上学。其家长(徐的母亲,其父亲早亡)和亲戚对这个结果和我的工作都很满意。开完庭,我才给徐××的母亲说了昨天晚上我家里发生的事:“你带着两个孩子确实不容易,不过这在我妹身上也出现了,我妹也是两个孩子,男孩10岁,女孩8岁!”说完哽咽,我赶紧往老家赶!
伸张正义,扶助贫弱
我认为,“伸张正义,扶助贫弱”应该是律师的良心所在。我出身农家,自幼家里生活困难,艰苦考学才得以有今天。为弱者伸张正义,是我的追求,也是我的座右铭。我努力地实践着!
有一个不起眼的民事案件,标的只有1万元,对善于办大案的律师来说,这是不屑一顾的。事情是这样的:被告李某承包了一个过程,该工程占用的是二原告贺某组里的地,李某在施工时,贺某二人挡住不让干,被告李某就请二原告吃饭,期间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无钱,无奈给打“借条”一张,款额1万元,到期没有给,二原告起诉,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二审诉讼,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调查。 在打此“借条”之前,也是因为工程贺某二人曾向李某索要2000元,李告到派出所,该款被追回;对这次索要的钱,派出所也进行过调查。另外,二原告不能自圆其说,原来说是股份投资,后又说是借款;诉状所说和庭审陈述借款时间也自相矛盾。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得以洗清冤屈!其本人及家人很是感激!
赵某奸淫幼女案是令人发指的。赵某虽然作案时才仅有15岁,但作案手段多端,花样翻新(这都是他从看黄色录象中学来的),在1997年夏季至10月份期间,共奸淫幼女8名11次,女孩小的4岁,大的11岁。这些被害人的家长有些为此而得了精神病,他们在市里上访时,被人引到了律师事务所。我当时所在的律师所出了八名律师免费为这些被害人代理,由我主要负责。我们接受代理时,该案已在当地基层法院起诉,我们及时提出了管辖异议,将案件争取报送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被害人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5年,赔偿各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精神损失,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只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得到支持。
2000年元月,三门峡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恐怕大家还都记忆犹新。山西刀削面馆女老板姬某在其前夫薛某和后夫冯某打斗过程中被刺身亡,薛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且精神不正常,留下两个小孩一男一女(女孩10岁,男孩8岁)无人看管。两个孩子被好心的姨母收养,可其姨母、姨夫就有三个孩子,五个孩子的负担是可想而知的!同时,其姨母知道,自己的妹妹生前因做生意有不少积蓄,有些已被他人取走,她想通过律师帮忙打官司为孩子争取些钱。经别人介绍,孩子的姨夫找到了我,我和高原律师一块接下了这个案子。好不容易才理清了思路!先是确定监护人,要不由谁来委托律师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光是这个手续就搞了几个月,因为当时居委会的主任不同意(认为她是想吃“低保”的,其实,这是两码事!)。之后,就是两个孩子和冯某之间的继承官司,该案的一审结果刚刚出来。还不错!两个孩子分得了其母亲遗留的一些财产,存折上所留的存款,两个孩子可以得到近4000元,其服刑的父亲也分得4000元,两个孩子总算可以拿到一些生活费了(当然还要等判决生效)!不过,被不知名的人取走的钱怎么办?还得慢慢再议!
执业十年来,我办理了300多起诉讼案件,刑事被害人代理和民事原告的代理居多,且其中大多案件都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这也是我深感欣慰的。通过自己的些微努力,给弱者多一些帮助,为人间多一份正义,这也是我作为律师的良心所在!
普法,一个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义务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我国宪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民“四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这就是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承担起普法的义务是义不容辞的。在1995年以前,我的兼职授课以在校学生为主,从1996年开始,转向以社会普法为主,1997年三门峡市依法治市普法讲师团成立后,我被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聘为该讲师团兼职教师。我先后为依法治市办公室组织的市普法骨干培训班、市厂长经理法律知识培训班、市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农村政策法纪知识培训班、市农村党支部书记法律培训班,为市司法局机关干部、律师、公证员、司法所长培训班,为市妇联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培训班,为市财政局、市电业局、市农委、渑池县金融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班等,还为三门峡市委中心组领导法律学习讲课,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我上课285学时,内容涉及《刑法》、《形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知识,直接听课人数达14539人(次)。普法讲课,对自己来讲也是进一步的深入学习。给别人一滴水,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比如,去年11月,我给市委中心组做新《婚姻法》专题讲座,只有一个下午的时间,而我前后准备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同时,把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我市的经济发展、依法行政,及各行各业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对自己的律师工作也是一种促进。
人们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普法也是一个长时期的艰巨的光荣任务,我将为此而不断努力,为实现自己的法治理想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写于 2002年10月27日,修改于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