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的法理依据仍然是“国家无答责”

  据法制日报北京3月29日讯 (见习记者徐伟、实习生姚远) 今天上午10时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对当年被强掳至日本作苦役的45名中国劳工幸存者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

 
菱材料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日本政府、三井和三菱公司共同实施了强掳、强制中国劳工的事实,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发表声明对此判决表示强烈不满。
  据了解,三菱和三井公司曾在二战时期强掳中国劳工到日本做苦役。中国幸存劳工于2003年2月28日在福冈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及三井和三菱公司,要求被告在中、日两国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刊登谢罪广告,并象征性地赔偿每位原告2300万日元。
  中方律师代表团律师康健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虽然该判决认定日本政府、三井和三菱公司共同实施了强掳、强制中国劳工的事实,但日本该法院仍然以“国家无答责”及“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为借口,免除了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的法律责任。日本法院频频适用“国家无答责”的理由,以此免除日本政府对中国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责任,实际上是将日本国家的管辖权延伸到中国,这是明显的强盗逻辑。
  劳工联谊会会长王起祯说,“我们受害劳工不是为了复仇,我们只是想讨个说法,希望日本正视历史,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劳工问题,使中日世世代代友好相处。虽然一审判决败诉,但我们也取得一些收获,比如查清了日本强掳、强制中国劳工的事实,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日本右翼势力的泛滥,同时受害劳工精神上得到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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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时期基于皇权至上而建立的法理。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造成侵害应免除责任。因此,这一法理仅限于日本皇权管辖的日本国民有效。

                                               (转自2006年3月30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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