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八年无房屋产权证 业主依法索要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04/8/26 10:31:10 作者:常秀平 柯学东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量:293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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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我的小孩还没出生,现在小孩都读二年级了,可房产证还是没办下来。”5月19日上午,广州市民李小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民事诉状,以“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房屋面积缩水达到7.69%”等为由,向开发商索赔包括已付购房款在内的高达近136万元的“双倍赔偿”。
就在当天,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后广东省首起依据这个司法解释要求“双赔”的官司。
缘由:买房8年房产证仍没办
今年3月,李小姐终于搬进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岗顶一栋商品房的902房居住。其实早在8年前她就购买了这套房子。为什么现在才住进去呢?据李小姐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说,该商品房是由广州市某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和广东省某房产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合作经营销售的房地产项目。1995年12月4日,上述两家公司以侨汇购房入户为条件,由实业公司出面与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李小姐购买902房,房子总建筑面积80.87平方米,实际价款为港币47万元,当时折合人民币49.7777万元。但是,出于对方的要求,合同上只写房款为人民币36.3915万元。合同当时经过了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在《起诉状》中,李小姐还说,合同签订的当天,她当即就支付了47万港元的购房款。房产公司也以其下属的东正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后经查该公司在广东省工商局数据库没有登记记录)的名义,先后出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是1995年11月14日收取1万元的订金;一张是12月4日收取的购房款47万元。同年10月1日,实业公司又收取了李小姐入住手续费及质量保证金1800元。1996年1月5日,房产公司为李小姐的两个亲属办理了侨汇入户手续。2003年3月,李小姐正式入住902房,并花4万余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
但8年过去了,经过无数次催促,李小姐仍然没拿到房屋产权证书。
原告: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屋竣工后,李小姐总觉得面积不够合同约定的80.87平方米,因此,她请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进行了测量。测量的结果是:902房建筑面积仅为74.6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6.2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7.69%。
后来,李小姐才获知上述房产项目根本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也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由于没有房产证,李小姐的房子大幅度贬值。不久前,中山大学一位教授曾有意购买902房,但听说没有房产证后,最后降价到14万元他也不要。
办不到房产证,房屋面积又缩水,伤透了心的李小姐5月初从媒体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消息后,马上咨询律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得知司法解释支持“双赔”时,李小姐毫不犹豫地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她在诉状中要求退房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实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要双倍支付她已付购房款计99.5554万元,利息32.2616万元,装修损失费4.1637万元,三项共计135.9807万元。
律师:1995年起买房可索“双赔”
8年过去了,李小姐提出的诉讼是否能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呢?对此,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简正德律师作出了肯定的答复。他说,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补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李小姐买房时间是在1995年12月4日,因此完全可以适用司法解释。
简律师还认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地方的业主尝试提出过“双赔”诉讼请求,但那时只能依据“消法”,而业主是不是消费者在司法界有争议,“双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司法解释出台后,“双赔”可以说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李小姐一案可适用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4条关于“双赔”规定。(柯学东 本报记者游春亮)(转自2003.6.1.《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