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迫切需要。
至于为什么要用这个名字,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
“确定这个名称主要是从几方面考虑:第一,反渎职侵权局这一名称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性。 与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致起来,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侦查职能,有益于加强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有利于侦查一体化建设,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第二,机构名称更具合法性。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对渎职犯罪专设第九章。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设立机构更应体现机构名称的法制化,使名称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内涵外延更具科学性,便于人们理解。由于这一名称的法律依据明确,侦查性质突显,让人们一目了然,顾名思义,这一机构就是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不用对这一名称的内涵外延进行过多的解释。更名反渎职侵权局以后,更有益于检察机关这一职能的宣传,有益于对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广泛的支持。 ”
(摘编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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