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地方法规学校对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11项职责
发布时间:2004/8/27 9:59:31 作者:那日苏 来源:网站 浏览量:298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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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5日讯(记者那日苏)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今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草案)》中关于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已取消。
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今天通过的《条例》表述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该《条例》对学校要履行的预防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组织学生参与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活动;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条例同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