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4/8/26 9:57:07 作者:新华社北京站 来源:网站 浏览量:32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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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委员长会议15日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此举将有助于加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修改后的这一工作程序把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开展适度的主动审查,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备案的法规有选择地进行主动审查的程序。按照这一规定,专门委员会对备案的法规认为需要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研究,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
为确保备案审查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修改后的程序规定,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进行审查后,由法律委员会进一步确认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是否相抵触。按照这一规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办公厅经商法律委员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不抵触的,由常委会办公厅存档;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报秘书长同意后,由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立法法,这一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