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规定 政府被告行政首长须出庭
发布时间:2004/8/26 9:52:46 作者:谢孝国 来源:网站 浏览量:312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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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7月21日电 据羊城晚报7月10日消息,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这是继陕西、长沙等地先后推出行政长官出庭应诉制度后,深圳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此作出规定。
在以往民告官的行政应诉案件中,官往往委托代理人应诉。该《规则》明确规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仅为1件的必须出庭;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去年5月,深圳市政府设立了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作为常设性机构处理市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一批法律专才承担起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的重任。此次《规则》规定,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五项,分别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同时,《规则》还指出,深圳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深圳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影响巨大,以及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 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