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22岁,网名"红颜静", 主持管理e龙"西祠胡同"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男,27岁,以"大跃进"为网名在"西祠社区"发表过多篇文章。两人通过网友聚会相互熟知。
    2001年3月,被告在网上发表"帖子",其中有侮辱"红颜静"的不当言辞,张某发现后,回帖要求对方不得侮辱他人。但俞某在此后几个月内不仅以更恶劣的侮辱性语言在网上发贴侮辱"红颜静",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 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攻击。
    2001年6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原告认为,原被告不仅相互熟识,也同时被众多的第三者所熟识,因而被告的行为是针对原告的侮辱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不承认侵权事实,指出网名"大跃进"并非自己,并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名与网名间的对骂,乃至侮辱与面对面的对骂侮辱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是虚拟的,所以该行为只是对虚拟人物的侮辱,而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通过在北京e龙网站对相关网名的上网次数、时间及IP地址的调查取证,查清 "红颜静"与 "华容道"的真实注册用户是张某与俞某。并通过查核"大跃进"、"华容道"上网所用计算机的IP地址,确认其上网所用均是俞某的家庭电话,由此确认“大跃进"、"华容道"均是俞某。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相互认识并了解对方的网名,且原告的网名也为其他一些网友所知悉。在这一情况下,双方的网上交流已变为"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网友间的交流",因而不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性。俞某主观上具有对张某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其行为构成了对张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因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在西祠网站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转自《法讯》电子刊物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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