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张旭东、季明]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计6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环保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依该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从20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平均实际税负看,内资企业要高于外资企业。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施行已10多年,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对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对这部法律的通过,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人大代表们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普遍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表决通过,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上摘编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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