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网1月8日讯(见习记者唐俊、袁定波、记者鲁维维) 由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协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结果今日在京揭晓,佘祥林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窝案、顾雏军案、黄静案、杜宝良巨额罚单案、奥拓车撞人案、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等十个案件成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这里转载刊登了几位专家、学者的点评,以飨读者。
一、佘祥林案
简要案情: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其妻突然的出现证明佘案是一起冤假错案。
公众意见:舆论影响力巨大的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该案引发了我们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而随后加速进行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可能就是佘祥林案发生影响力的初步见证。
专家点评: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就像孙志刚案一样,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该案暴露了我们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正视这些缺陷可以促进我们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对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审制度的改革。
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佘祥林案作为影响性诉讼的第一个案件是很有意义的,它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通过该案,引发了我们思考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民意要求,思考整个刑法的原则甚至是法治理念,思考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修改提议,以及引发我们对疑罪从无、死刑制度的反思。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该案促使我们反思死刑的功能和死刑适用的范围。
何海波(清华大学副教授):这个案件以一种戏剧式的方式揭露了我们刑事追诉制度当中的问题。我认为佘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他个人的正义最终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完善,而比制度完善更重要的是我们曾经以一种公开、理性的方式来讨论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来反思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并且加以改进。
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通过佘案,我觉得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问题,刑事诉讼应该从观念到制度都进行变革。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适用问题,证据问题和证据密切相关的口供问题,防止冤假错案产生机制等问题。
二、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
简要案情:2005年12月19日,来自山西的原侵华日军“慰安妇”万爱花等10名受害者对日诉讼再遇挫折。当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她们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并正式谢罪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和“个人不能起诉国家”。该案的败诉成为了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缩影———十年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中国律师参与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有25起,主要案件类型有中国“慰安妇”案、中国劳工案、遗留毒气弹案、南京大屠杀案,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败诉了,胜诉的很少。
公众意见:从默默无闻到引起国际广泛关注,持续十年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让人看到了坚持的力量。通过证据的搜集与公示,让全世界看到了日本在华所犯下的罪行,让人时刻警醒战争的危害;诉讼把民众的爱国情绪纳入到理性轨道之中;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与援助,让人们看到了部分日本民众对战争罪行的反思,看到了中日友好的希望所在。
专家点评:
于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这些案件对我们国内来说,制度层面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观念影响是巨大的,民间索赔走过的历程可以看到我国的进步。这些案件具有极强的教育功能和宣传功能。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可以说超越了诉讼本身的意义。能够进入“十大”,说明老百姓还是有眼光的。
姜明安:这个案件,可以让我们以史为鉴,可以让日本正视这个历史。但是我们也需要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时效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对于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不适用时效制度。
江平: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些案件,更有利于争取日本人民与中国人民之间的理解。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比如国家赔偿与民间索赔的关系,比如时效问题等等。
莫纪宏:我曾经提议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可以考虑怎么样使我们在保护人权的过程中使我们国民基本人权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不仅得到我们国内法的保护也要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将国内与国际的保护机制结合起来。
三、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
简要案情:2005年7月至12月,随着三位曾在黑龙江省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相继在京受审并被判刑,这一系列惊人的受贿卖官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公众意见:网民的投票使得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案入选“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不仅仅因为该案被媒体称作“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还在于它反映出我国政府的反腐决心与公众对于腐败的痛恨。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有一个很大的特别,就是卖官,这点性质不同。我认为腐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腐败是最厉害的腐败,可以威胁国家的命运前途:其一是卖官;其二是司法腐败;其三是贪污救济款、扶贫款。卖官可以列为最厉害最根本的腐败,这样的腐败对一个国家来说是致命性的。
姜明安:这个案子确实令人深思,腐败的事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腐要从制度上进行反思,我认为要遏制腐败当前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选任监督制度,可以考虑在县乡一级进行直选,让老百姓直接监督腐败;第二,健全责任体系,让为政者真正负起责任来;第三,必须进行制度建设,要用制度反腐;第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用程序来防治腐败。
甘功仁:为什么他会卖官,还是因为他说了算,权力放在他的口袋里面,我认为最大的腐败是用人的腐败。
四、顾雏军案
简要案情:2005年,顾雏军这位颇有传奇色彩的民营企业家在事业几近巅峰时翻身落马。海信出资9亿元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科龙电器从私有资本控股上市企业又重新转变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
公众意见:顾案给企业界、学界乃至公众带来的震荡令人吃惊。早在2004年,因顾而起的“郎顾之争”以及随之而来的“郎张之争”就引起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广泛讨论。顾雏军的落马似乎印证了专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判断。而证监会监管漏洞、独立董事形同虚设、经济学界公信力等问题一度成为讨论焦点。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反映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漏洞。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涉及“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诸多修订,以及2005年最后一天颁布的《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等反映了我国对公司证券制度的逐步反思和完善。
姜明安:顾案凸显经济发展的理念问题———经济发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经济指标为准。企业家犯罪不完全是制度问题,而往往是理念问题。
莫纪宏:该案引发我们思考国有资产如何保护,如何管理。没有健全的法制和程序,国有资产肯定会有流失的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动态、严格、有程序性的监管制度。
五、黄静疑案
简要案情:两年前,小学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内,是自然死亡还是被强奸死亡,鉴定结论成为关键的证据,然而,不同的鉴定机构对黄静进行的5次尸检,出具的6次死亡鉴定,却每次都给出了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黄静之死成为一桩疑案。
公众意见:也许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推进,曾让公众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空前非议的黄静案很快会水落石出。也许我们还乐观不起来,因为现实在于,仅仅有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仍是远远不够的。
专家点评:
姜明安:制度的设计和对制度的执行都要考虑,建立制度、制定制度的人要从有利于制度执行的角度想问题,司法鉴定的规则应该由人大机关来制定,这件案子也是给了我们一个教训。
江平:这个案件就算人大常委会再制定一个统一办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为鉴定结论本身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并没有什么规定要求法官一定要采信某个鉴定结论,鉴定的采纳应当由法官来确定,不能说鉴定结论不一样法官就无法下判了。
甘功仁:我不赞成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最终决定谁来负有鉴定责任时,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复核性的司法鉴定机构。
六、杜宝良巨额罚单案
简要案情:外地来京打工的杜宝良2005年5月23日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他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杜宝良随后将交管部门告上法院。但随后又撤回了诉讼。
公众意见:“杜宝良案”的出现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的不足以及程序意识的缺乏。本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就个案与法治的关系来说,“杜宝良案”的影响还没有终结,它必将促使有关部门从立法上对这一制度漏洞进行弥补。
专家点评:
姜明安: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看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
莫纪宏: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数额,而是105次罚款这一数字。如果交警执法在发现一个人违法时及时通知就不会出现这么多次数了。另一方面也有执法理念的问题,105次罚款是不是都要罚10500元,一张一张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
何海波:现有电子眼执法的方式必须改变,解决的途径是所有的电子眼要通过大众化的方式公布出来,要坚决废止用数码相机偷偷执法的方式。另外,警察要改变工作作风,不能仅仅依靠执法设备,要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制止,电子警察是帮助执法的,是执法的手段,不能说电子设备是帮助不执法或者可以放任执法行为的,这是不行的。
七、奥拓车撞人案
简要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刘寰驾驶奥拓车经过,将曹志秀撞死在绿化带里。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刘寰承担责任共计10.08万元。
公众意见:“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关乎有车一族与步行大众冲突的立法,而引起持续不断的关注。该案启示我们———以立法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也是一个法治系统工程。
专家点评:
江平:对这个案子的宣传报道其实并不准确,“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的提法,其实忘了两个前提,第一受害人有没有过错,第二司机要不要赔,关键要看司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责任。笼统说“撞了白撞”与否而没有正确宣传法律条款,如果司机确实没有过错,那也不是一定要赔,也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姜明安:“撞了白撞”和“撞了不白撞”的说法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但是新闻仍然抓住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解决法律交锋中如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有一些人老说司机是强势群体,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其实强势、弱势是相对的。
莫纪宏:这其中实际上是有一个法律原则问题,解释空间应当更大一些。现在按照举证责任大小来定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上没有免除司机绝对责任的条款。如果司机和行为人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比如说司机为了躲避行人,采取了措施,结果导致司机和行为人都死了,难道让司机家属向行为人家属赔钱吗?
八、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
简要案情:福建屏南县村民对屏南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
公众意见:当公害侵害大众利益时,法律程序上应当有怎样的回应才能满足公众维权需要?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通过法制的进步求解协调、化解利益冲突的理性方式?在更深层面,该案引发人们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反思。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意义,也极具现实意义。在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运用司法程序启动赔偿制度,在现阶段要广泛推广仍具有相当的难度。
姜明安: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环境也是一种权利,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有以环境权提起诉讼的。环境诉讼首先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莫纪宏:该案让我们知道如何通过诉讼的方法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该案重点在于侵权、集团诉讼问题。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对受害人进行统一赔偿。该案还涉及公益诉讼问题,我们既要对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还要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九、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
简要案情:郝劲松因退火车票时,火车站开具的小票是铁路系统自己印制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报销而状告铁路局。
公众意见:公益诉讼是正义之士超越一己之利为公益而寻求司法救济,因其关乎公共利益、挑战既得利益,从来都是公众关注热点。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本案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专家点评:
江平:郝劲松案主要体现了以私权的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现在还没有公共团体来行使公益诉讼的主体权利,民事诉讼法还只是修改,还只是建议,将来消协能不能代表消费者,妇联能不能代表妇女等等这是另外的问题。实际上,以保护私权的方式提起公益诉讼,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一个很好的手段。
姜明安: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公益诉讼无限制扩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司法资源有限性就会受到挑战。这需要思考。
甘功仁:该案很有代表性的,其所涉及的类似问题太多了。应该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十、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
简要案情:通用大宇因QQ车缺乏独立开发应有的原创性,且奇瑞并不具备其所自称的“独立开发”的时间和技术条件而起诉奇瑞公司。通用大宇和奇瑞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于2005年11月中旬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
公众意见:通用大宇与奇瑞的纠纷,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定位于何处才能与我们的大国崛起战略相匹配?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引发的问题很重要,我们应该创立自己独立的品牌和专有技术等。
莫纪宏:通过该案,应该说要搞民族工业就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我们的民族工业才会有很好的发展。
姜明安:该案反映出了有关知识产权、国家贸易政策制定以及如何遵守国家贸易准则,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如何结合等问题。
江平:中国的法治进程既要有自上而下的推动也要有自下而上的推动,而舆论是自下而上推动最有力的工具。同时,中国的法治进程不仅要有立法的完善,还要有司法实践理念的更新。而立法的完善常常是由个案诉讼特别是影响性诉讼引发的。这些影响性诉讼会使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在解决这些缺陷和问题过程中,得以完善我们的法治。
姜明安: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产生影响,这个影响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它暴露和凸显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二是它引导人们对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进行思考;第三,它可以催生一些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第四,它可能确立一些影响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原则;第五,它可能形成影响我们法律发展进程的法制理念。
莫纪宏:2005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代表的面比较广,在全社会关注影响性诉讼过程中,我相信,我们的法律制度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进步。
甘功仁:我觉得“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对我们从纸上的法律变成活生生的法律发生重要的影响,希望每年都搞一次这样有影响性的诉讼评选。
何海波:诉讼曾经被认为是在封闭的法庭之内解决公民的纠纷问题,现在在公民关注和互联网诞生的时代,诉讼变成了一种公众的论坛。影响性诉讼这个评选活动非常有意义,每个入选的案子都代表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关怀,所有这些案子连在一起以后就成为浓墨重彩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一部巨著。(责任编辑 郑剑峰)
(摘编自《法制网)
附:候选案例
1、喻山澜诉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案
关键词:垄断行为公益诉讼
案情: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
2004年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影响力: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回复交管局上报的《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初领及补、换领牡丹交通卡收费的请示》。复函称,除了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之外,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因丢失、损坏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收费标准为每卡30.8元。自此,北京工商行自行制定的100元补卡手续费成为历史。喻山澜个人的公益诉讼行为不仅改变了交管局的行为,使不合理收费成为历史,而且,通过其公益诉讼,维护了公众的利益,拉开了2005年公益诉讼的序幕。
2、黄静疑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案情:2003年2月24日上午,湖南湘潭市临丰小学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其男友姜俊武此前曾留宿于黄静处。法医当时鉴定为自然死亡。但家属表示异议,此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国家司法部法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先后对黄静进行了5次尸检,出具6次死亡鉴定,但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为此公众和法律界对司法鉴定提出了诘问。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影响力:一个案件多次鉴定,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充分暴露了司法鉴定在司法制度中的尴尬处境。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必须具有权威性与公正性,而我国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立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存在许多问题,继而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鉴定结论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是案件中“一纸定生死”的关键证据,任何一个鉴定者都不能以一种“游戏”式的态度,对鉴定结果轻易下结论。黄静案的意义在于以个案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3、SK-Ⅱ欺诈宣传案
关键词:虚假广告宣传
案情:消费者吕萍于2005年1月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大型百货公司花840元钱购买了一支25克包装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但一个月过去后,吕女士没有发现自己的“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反而在使用中出现过皮肤搔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
2005年3月1日,吕萍将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SK-Ⅱ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14日,又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追加被告”申请,一份针对“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一份针对刘嘉玲,指控诉由均为欺诈。
吕萍的律师认为,此款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产品还存在成分标示不明,以及成分含腐蚀性物质而不在产品包装上用中文警示等做法,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中文说明不予以成分标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
影响力:南昌市工商局经过20余天的调查,认定SK-II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据此对SK-II经销商作出停止使用该宣传手册,并处罚款20万元的决定。对于国外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严格依法监管和处罚,以维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
4、英特尔V东进
关键词:技术垄断反垄断
案情:2004年12月下旬,英特尔公司指控深圳东进公司研发的DN系列语音卡侵犯了其产品SR5.11软件中的“Intel头文件”知识产权,并诉其帮助和教唆用户非法取得或违反该文件的许可协议,也对双方产品存在的兼容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英特尔公司因此要求东进公司赔偿796万美元(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3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此案,并于当天宣布将对焦点证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择日宣判,此后英特尔与东进双方进入准备技术鉴定资料的阶段。
东进公司高调应对,一方面积极抗辩英特尔在深圳的著作权侵权指控,同时迅速发动了北京反垄断案的攻势。
2005年4月1日,深圳东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英特尔公司涉嫌垄断,被正式受理。东进反诉内容主要是,英特尔的软件许可协议有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之嫌。
影响力:这是跨国公司第一次在中国本土状告国内高科技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而且索赔数额巨大,也是跨国公司利用保护知识产权以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一个典型案例。此案对于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步伐起到深刻的促进作用。
5、佘祥林案
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保障人权
案情: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2005年4月13日,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年9月2日,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万余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
影响力:此案发生后,湖北省政法部门制定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政法机关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并可以通知其律师到场,还要求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对相关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此案是2005年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最为关注的案件之一。
6、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
关键词:集团诉讼环境污染
案情:2002年11月7日,福建省屏南县村民对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全国十大环境违法案件的主角之一,屏南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331万余元。
2005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屏南县村民环境污染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24.9万余元。
原告表示,坚决要上诉,因为赔偿金额不及他们索赔额的百分之二。被告亦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有看法。
影响力: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日益凸现,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使二者协调,是全社会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
7、“歧视河南人”案
关键:地域歧视
案情:2005年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案的起因是龙岗警方在辖区怡丰路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大横幅。
影响力:媒体称此案为“首例地域歧视案”。事实上涉及“歧视”的诉讼近年日益增加,如乙肝患者歧视、身高歧视、性别歧视等等。这些都证明,在这些过去习以为常的“社会观念”面前,已经有人开始说“不”,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而公民平权意识的觉醒则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
8、中国乘客诉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侵权案
关键词:跨国维权
案情:2005年4月25日,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航班而遭遇行李遗失的福州陈先生将荷航告上法院。据悉,这是首例因外国航空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引发的诉讼。事发后,荷航北京代表处告知陈先生,机票上英文条款已说明承运人对遗失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强调“有关内容的解释仍以机票上所写的英文版本为准”。陈先生则认为在中国出售的国际机票上应该同时有中英文标示,以便提醒中国乘客注意有关事项,因此在诉状中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请求法院判令荷航今后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必须使用中文标明相关内容,避免中国消费者遭遇不必要的损失。
影响力:从几年前三菱帕杰罗撞人事件,到近日工商部门查出索尼数码照相机质量不合格,随着消费产品、服务的日益国际化,中国消费者将越来越多地体会到消费维权的无国界性。但是除了让我们的消费者直面外国产品生产商或服务提供商之外,我们的立法部门似乎也应当有所作为,在本案中,一个明显的缺陷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外国进口的产品,要求必须有中文说明,但对于服务尚无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在服务立法方面尚需弥补空缺。
9、安徽阜阳市中院司法腐败“窝案”
关键词:司法腐败
案情:安徽省阜南县农民张子海为了讨回当地县政府拖欠的29万元吃喝招待费,1996年,到阜阳中院起诉阜南县政府。1998年,阜阳中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要求阜南县政府于当年12月20日前还清债务。
张子海实际只拿到了3万元,而早在2000年薛懿就和朋友王雪从阜南县政府领走了其中的24万元执行款。他为此到处举报、投诉数年,终于引起多方关注和安徽省、阜阳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05年年初,薛懿、王雪被逮捕。专案组同时查明薛懿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收受巨额贿赂的其他大量事实。
2005年4月29日,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一审判处该院经二庭副庭长薛懿无期徒刑。由薛懿案“牵出”的阜阳中院副院长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经二庭庭长董炳绪、经一庭庭长陈和平等数名法官以及两名法官的亲属,有的被“双规”,有的已被刑拘。有关部门正在对阜阳市中院司法腐败“窝案”进一步深查。
影响力:此案警示人们腐败影响司法公正,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队伍建设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的问题。
10、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
关键词:模仿不正当竞争
案情:2005年5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旗下的韩国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下称“通用大宇”)诉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奇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通用大宇向奇瑞索赔人民币8000万元。
通用大宇认为,奇瑞公司模仿和抄袭了Matiz(中国型号为上汽通用五菱SPARK)。在其委托通用子公司调查后发现,两个车型绝大部分零部件甚至具有相互替换性。奇瑞在太平洋汽车网等网站上,用以向中国消费者证明奇瑞QQ车属于安全车辆的照片实际上是一辆Matiz车。奇瑞公司采用伪装的Matiz车而不是QQ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碰撞测试,获得了政府颁发的生产证和销售QQ车的许可证。
美国通用公司和奇瑞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于11月中旬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以解决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所有纠纷。
影响力:此案提出了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如何才能将保护民族产业与遵守国际惯例相统一的问题。
11、王海诉北京网通案
关键词:质疑电信服务
案情:2004年3月,王海向北京网通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同年11月,王海向网通公司提出查询通话清单的要求,网通公司以“无此项服务”为由拒绝。王海以网通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网通诉到法院,要求网通公司向消费者道歉。2005年3月20日,王海在诉网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一审中败诉。2005年2月,王海在申报固定电话时被告知,无北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自然人,只能安装预付费电话。王海遂以地域歧视为由将网通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影响力:市话不打清单、无本地身份证只能装预付费电话,这些电信服务“规则”终于有人提出质疑了。很多看似坚固的堡垒总会有有心人找到薄弱的环节,王海的系列诉讼案能否赢暂且不论,但其不断进攻既有“规则”的行为,使得诸如消费者知情权、不被歧视的权利等等似乎过于专业的概念深入了民心。因此才有人说,权利是斗争得来的。
12、李冰诉华星影城侵权案
关键词:消费者选择权
案情:2003年12月21日,北京消费者李冰在持票进入华星国际影城放映大厅观看《手机》时,被检票人员拦住,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李冰诉至法院,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005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驳回李冰要求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合议庭的3名法官之间存在两种意见,最终的判决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媒体认为,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之间的意见分歧,这在中国尚属首次。另外,北京一中院向中国城市电影院协会提出了影院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感受,合理设定出售饮品价格的建议。
影响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权利不是绝对的,是有边界的。本案判决说理公开合议庭意见,体现了法院判决对于当事人的尊重,提高了司法判决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今后司法裁判的风格将产生一定影响。
13、余斌案
关键词:贪官受贿赃款行善
案情:余斌曾任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值得一提的是,余斌拿出受贿钱财中的15万余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为此法院一审对其判刑3年、缓刑5年。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岳阳市中院于7月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影响力:“受贿济贫”引发了空前的争论:从法律到道德,几乎都难以在公众之中达成一致见解———余斌究竟是悲剧英雄还是蛀虫?失灵的显规则催生了潜规则,而潜规则大行其道,悲剧便发生了。
14、杜宝良巨额罚单案
关键词:暗中执法
案情:外地来京的杜宝良在京从事货物运输。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他被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民警将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给了他———总共105起交通违法行为均被“电子眼”拍摄并记录在案。2005年6月13日,杜宝良接受了律师意见,将西城区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了法院。2005年7月27日,杜宝良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交管部门的行政诉讼请求。
影响力:驾驶员与交管部门、1000元的卖菜收入与10500元的巨额罚单、暗中执法与不知情违法等等具有符号意义的关键词,成了本案备受关注的理由。从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对执法部门的更多期待出发,人们进而思考:我们的执法理念是什么?而本案所导致的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
15、顾雏军案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
案情:2005年7月,科龙董事长顾雏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2日,证监会发布对科龙的调查报告,指称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进行关联交易;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八宗罪”。8月12日,科龙电器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罢免其公司董事长职务。9月,顾雏军被批捕后,9月9日,身陷囹圄的顾雏军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海信出资9亿元收购科龙。10月,海信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科龙电器从私有资本控股上市企业又重新转变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海信集团控股的科龙电器称,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公司及附属公司在顾雏军主政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现金流向进行调查,并准备对顾雏军等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巨额民事损害赔偿。
影响力:顾雏军案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制度的特有“痼疾”。对于本案的制度性反思与今年《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涉及“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诸多修订相互辉映,在社会各界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16、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案
关键词:法律文化与制度差异
案情:美国时间2005年9月28日(中国时间9月29日),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一案在美国水牛城西区联邦法庭审结,该庭宣布,殴打赵燕的美国联邦国土安全部官员罗兹被判无罪。美国当地时间2004年7月21日,在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的中国公民赵燕在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边境尼亚加拉瀑布的彩虹桥,突遭包括罗兹在内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多名官员无辜殴打。事发后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发表声明,对该事件表示严重关注,要求美方认真、彻底调查,依法惩处施虐人员。
影响力: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一事,引起华文媒体与民间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超越了国人境外权益保护这种单纯的法律问题,却凸现出两国文化及制度的巨大差异,并引发了一场有关司法制度及文化价值的大论战。
17、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
关键词:行业垄断
案情:2004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发现退票时开具的小票是铁路系统自己印制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报销,所以将铁路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郝劲松诉讼后,郝劲松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9月30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郝劲松败诉。
一审法院在审结案件后,迅速向北京铁路局发出司法建议,北京铁路局收到司法建议后,迅速进行查证核实,并及时进行了书面回复,认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企业如何规范自身工作、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影响力:北京铁路局于2005年6月17日下发了京财电[2005]8号《关于更改退票费报销凭证式样的通知》,通知全局各车站自2005年7月10日停止使用现存的退票费报销凭证,到收入稽核部换领新的退票费报销凭证。目前北京铁路局各退票窗口全部启用新版退票发票。
18、宋德新状告“高速公路不高速”案
关键词:收费与服务
案情:2003年8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宋德新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河南高速合同违约,“高速路,不高速”。请求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偿还多出普通公路的10元收费。
2005年2月5日,二七区法院驳回原告所诉,但同时也向河南高速公路公司下达了在同类情况下在相关入口设立告知牌的司法建议书。对于这样的判决,双方均不服,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10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影响力:已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明确规定,如果高速公路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在向高速公路社会发展过程中,该案对于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提出了基本要求。
19、公务员报考者年龄设限案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年龄歧视
案情:1969年7月出生的杨世建,现年36岁,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2005年10月12日,人事部在网站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杨世建按照人事部网站要求的报名程序进行注册。但当他输入完毕自己的信息进行注册申请时,人事部报名系统反馈的信息却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此后,杨世建多次打电话向人事部咨询自己的报考事宜,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行”。于是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拒绝受理他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影响力:杨世建提出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这种具有宪法性权利的保护命题。本案揭示了在我国建立对类似违宪问题的审查制度仍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20、王斌余杀人案
关键词:讨薪农民工权益保护
案情:王斌余系一名在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因辞工结清工资的问题与雇主发生纠纷,前往讨薪过程中,与原有矛盾的苏志刚、苏文才发生争吵,并进而冲突。王斌余随即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后又将在场的其他数人悉数捅死捅伤。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执行死刑。
影响力:农民工权益案件如何演变成了一宗凶杀案?因此案引发的争论、反思,反映出这一案件的特殊之处———没有哪个案件像本案这样交织着同情、叹息和无奈的复杂情绪。但是法不容情,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都不会容忍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残忍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反思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
21、李刚与进津费、进沪费诉讼
关键词:公路乱收费
案情:2005年7月6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李刚的起诉。李刚随即上诉。同年11月3日,李刚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分两案向上海卢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二要求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
影响力:正如李刚在案件中认为的那样,上海和天津这类收费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李刚案还表明,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开始介入到公益性诉讼中来。
22、上地建材城国家赔偿案
关键词:拆违国家赔偿
案情:1993年该案原告方以土地租赁的方式从北京市海淀乡树村大队正白旗生产大队获得30年的土地使用权,以2亿人民币的投资完成了上地建材城的建设,并在1998年正式营业。2001年,该市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2004年7月20日,海淀城管大队向上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告之拟决定对上地建材城作出处理决定。7月21日,该大队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28日之前自行拆除总面积达63745.73平方米的建筑。该决定书作出7天后,海淀城管大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当日上地建材城被拆除。2005年11月4日上午,北京上地建材城销售中心诉海淀城管行政违法案(简称上地建材城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审,诉讼标的高达6亿元,成为全国索赔额最大的国家赔偿案。
影响力:城市拆违是2005年热门话题。其实拆违作为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的方式,从本质上说交织着两种价值的博弈:政府公共管理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如何兼顾公共管理的效率性与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公正性,应当成为政府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的选项。
23、桂亚宁诉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案
关键词:立法不作为司法审查
案情:2004年11月21日内蒙古包头空难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我国空难赔偿的惟一标准源自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包头空难一周后,东方航空公司公布赔偿办法,首先强调7万元基数,最终确定每位罹难者的赔偿金额为21.1万元。
遇害乘客陈苏阳的妻子桂亚宁认为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民航法实施至今已近10年时间,而民航总局迟迟未制定相应规定。2005年3月4日,她以行政立法不作为为由将民航总局告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认为桂亚宁请求民航总局履行立法义务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2005年5月27日,桂亚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影响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形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公民认为其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书面提请审查。本案的意义在于:本案推动了行政立法进入司法审查范围,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形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预示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已经纳入启动程序。
24、珠穆朗玛公司诉百度网络攻击案
关键词:黑客不正当竞争
案情:2005年1月21日下午18点多至次日晚21时许,8848网站发现百度网站采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攻击)的手段,借助几千家百度搜索联盟网站的巨大访问量集中攻击8848的服务器,使8848网站无法被正常访问至少长达26小时,导致网上商城的商户无法正常销售、支付和结算收款。因此,8848将百度告上法庭并索赔1500万元。
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动DDOS攻击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原告现有证据不具有特定性、排他性、惟一性,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攻击行为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影响力:中国首例网络攻击案。通过黑客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比较新颖的形式。这也必将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新的挑战。
25、奥拓车撞人案
关键词:交法第76条“撞了不白撞”
案情:2005年12月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奥拓车南二环主路撞死违章行人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刘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先行给付吴军发等死者家属保险金5万元,分两年赔偿吴军发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8万元。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这时,刘寰驾驶奥拓车正好经过,曹志秀被撞死在绿化带里。该案发生在新交法生效后第9天,也是饱受争议的新交法第76条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范例,因此广受社会关注。
影响力: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之初,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责任的第76条就一直在争议当中,而奥拓案的发生似乎“恰逢其时”地成为了验证第76条效力的“试金石”。“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成为了有车一族与步行大众要问第76条的“简单”二元选择题。从“撞了白撞”到“撞了不白撞”也反映了立法选择的人性化。
26、王小石受贿案
关键词:证券监管问责
案情:中国证监会前官员王小石受贿一案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小石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身为原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的王小石接受时任东北证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林碧的请托,为使凤竹纺织(600493)能尽快上市对证监会发审委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了公关活动,并为此收取了72.6万元。凤竹纺织后得以在深交所成功上市。此后王小石被举报,于2004年11月18日被西城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批准逮捕。
影响力:王小石案曝光后,一时间“谁来监管证监会”成为热门话题,上市发行监管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这种没有监管、没有约束、不要承担风险与责任的权力不仅表现在权力运作上,也表现在权力与责任规则的界定上。王小石被判刑,证明受到约束的证券监管权力,是我国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
27、南通智障少女子宫被切除案
关键词:智障儿童权益保护
案情:2005年6月,江苏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开审,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于被告方对一份关键的“伤害鉴定”提出质疑,法庭宣布择日再审。据了解,类似的关于福利院智障儿童权益保护案在中国还是首例。
2005年12月9日,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案”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原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主刀医生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和苏韵华,时隔半年再次出现在法庭上,检察院对四人的公诉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四名被告的律师也一致进行了无罪辩护。
而此次开庭和6月份开庭最大的变化在于一份由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报告。这份由五名专家签名的鉴定报告认为,“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符合医疗常规,并确认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是个医疗过程。”
影响力:残疾人是否享有和健康人平等的人格权?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切除残障人的人体器官?本案引发了人们对智障儿童人权保障的极大关注,对于本案,有“犯罪说”和“公益说”。毋庸置疑,尊重和保护智障儿童等残弱者的人权是文明社会的要求。但如何尊重和有效保护残弱者的权利?这仍是亟需探讨和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今后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28、中国慰安妇诉日本政府案
关键词:对日索赔
案情:2005年12月19日来自山西的原“慰安妇”万爱花等10名受害者对日诉讼再遇挫折。当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她们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并正式谢罪的诉讼请求。该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10名原告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惨遭蹂躏的受害事实的情况下,却以“诉讼时效已过”和“个人不能起诉国家”为依据,判决原告败诉。万爱花等10位老人是于1998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的,她们在2003年一审中败诉。
影响力:今年是民间对日赔偿诉讼10周年,而中国慰安妇诉日本政府案仅仅是众多诉讼中的一部分,十年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中国律师参与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有25起,主要案件类型有中国“慰安妇”案、中国劳工案、遗留毒气弹案、南京大屠杀案,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败诉了,胜诉的很少。战争的受害者在沉默和等待了几十年后,仍没有得到日本政府真诚的道歉和赔偿,但继续做下去仍非常有意义,因为整个中华民族都是战争的受害者,通过这些诉讼活动可以揭示真相,能够促使日本政界、教育家、历史学家以及广大民众正确认识历史,只有认识历史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29、孙英杰名誉权诉讼案
关键词:名誉权反兴奋剂
案情:在十运会女子万米决赛后的兴奋剂检查中,我国长跑名将孙英杰A瓶尿样呈外源性雄酮阳性。据此,十运会组委会对孙英杰及其教练作出处罚决定,中国田协也将依据规定对孙英杰做出处罚。孙英杰于2005年11月15日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致其尿检呈阳性的“投药人”于海江对其名誉损害进行赔偿。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于海江在庭审中承认事实是他造成的,并指明“补药”来自北京某厕所挂钩上的不明袋子中,同时辩称动机是出于想帮孙英杰。12月16日一审判决原告孙英杰胜诉。要求被告于海江在国家级报纸上登报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费。
影响力:按照国际惯例,法院的判决不应成为对孙英杰服用兴奋剂进行处罚的依据,对孙英杰的处罚应该由中国田协做出。应当深思的是法院在这一事件中的角色,法院试图通过司法判决来影响行业协会的决定程序吗?还是孙英杰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来洗清自己的污点?一场正当程序审理的判决却因认定的蹊跷事实和颇为“模糊”的动机,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司法的程序正义有时难以面对实质正义的诘难,但这就是司法正义。
30、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贿案
关键词:群体腐败反腐败
案情:2005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2月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一案。12月15日韩桂芝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月13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一案。12月27日田凤山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至此,黑龙江省以田凤山、韩桂芝为首的卖官案基本落幕。
影响力:从马德到韩桂芝,再到田凤山,随着一个个曾声名显赫高官的落马,这场官场震荡至今已历时三年。粗略计算,其间共涉及不同级别的官员上百人。而这一切也似乎像揭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使得官场上的潜规则暴露无疑,同时也进一步表明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本案揭示了反腐倡廉必须制度化,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
(原载2005年12月30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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