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刚刚过去,在这一年里,上演了许多为名誉、为版权而战的文化争讼。在此,我们选出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官司,供广大读者参考。———编者

        1、一起知识产权案引 来32位女部长

        2002年1月10日,87岁的著名画家潘潔兹老人在病榻上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他和太白文艺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著作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太白文艺出版社侵害了潘兹作品的署名权等权利,令其销毁库存侵权作品,赔偿潘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不得再销售侵权作品。
原告潘潔兹称,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古代禁毁小说文库》中,未经允许,有15册图书的封面使用了其创作的《花与女》系列美术作品,共15幅,且使用方式完全与其创作意图背道而驰,给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50万元。王府井书店因经销此书也一并被推上了被告席。
        与一般庭审不同的是,这起2002年第一起知识产权案引起了女部长们的关注,来自信息产业部、司法部、建设部等部委的32位女部长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审理。

        2、《开国大典》胜诉 家属获赔26万

        2002年6月19日,《开国大典》金铂画侵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落下帷幕。中国革命博物馆和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开国大典》油画作者家属26万元。
        原告董一沙诉称,董希文是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人,该油画现存于中国革命博物馆。董希文去世后,张林英、董一沙等人依法享有该画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上海广元公司未经许可,在1999年复制发行了油画《开国大典》金铂画1.5万幅上市销售。
        被告广元公司则认为,其《开国大典》金铂画是经中国革命博物馆授权而制作,实际销售数量仅为67幅。法院审理后认为,博物馆收藏该画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其擅自许可上海广元公司将该画制作成金铂画并参与发行,侵害了董一沙等人的合法权益。故作出以上判决。

        3、《K》书长春被判禁 虹影表示要上诉

       2002年5月18日,女作家虹影在长春图书中心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她于6月24日参加小说《K》侵犯原告父母名誉权案的法庭审理。
       原告英籍华人陈小滢在2001年5月将虹影和吉林《作家》杂志与《四川青年报》共同告上法庭。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虹影撰写的小说《K》以原告父母过去的生活为真实背景,以淫秽、污辱的手法杜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情节。而《作家》杂志和《四川青年报》转载了《K》小说的内容,在中国大陆广为传播,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父母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
        虹影认为,她的作品是受到英国诗人朱利安·贝尔的日记、书信与传记的影响,与原告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她对在文学创作中原始素材如何运用和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等问题,及对原始出版物没有成为被告而其删节本成为被告等,提出了质疑。
       12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虹影的小说《K》永久禁止以任何形式复制、出版发行,并赔偿原告陈小滢精神损失费近二十万元。
        虹影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

        4、方正舒体被告侵权 引发家属天价索赔

        2002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舒同之子舒关关起诉北大方正侵权纠纷立案。原告称,被告未经舒同先生本人同意,以聘请他人描摹的手段,擅自以“方正舒体”、“新舒体”冠名,将舒体字置于其中文、日文等文字处理软件中,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严重歪曲了舒同书法的艺术形象,对广大舒体书法爱好者形成误导,使得舒同的姓名被商业化、世俗化,严重侵犯了舒同对自己的姓名的正当使用,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方正舒体”及“新舒体”之冠名侵犯了舒同的姓名权;依法责令被告停止使用“方正舒体”及“新舒体”之冠名,停止其相应软件的销售,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方在法庭上对原告所称“舒体”中的“舒”特指“舒同”以及“舒体”并非舒同所书并不否认。被告方在法庭上还出示了舒同夫人王云飞女士的证词。证词中说1990年,舒同夫妇曾同意方正将其书法制作成方正舒体电脑字库,非永久使用。
        之后舒关关撤诉,不久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北大方正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北京一中院于8月份受理了这起天价索赔案。舒关关诉称,北大方正在没有履行合法手续取得舒同同意的情况下,就聘请他人通过描摹,开发了一万余字的舒体字库,并自1992年起在社会上广泛发行。对此,北大方正法律总监伦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和著作权根本不沾边,因为方正使用舒体是有授权的。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5、销售一本盗版书 法院判赔五万元

        2002年9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人民出版社状告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赔偿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001年7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52集动画片《我为歌狂》的文学本,该书很快成为市场上的畅销书。2001年底,该社发现有若干图书销售商在销售《我为歌狂》的盗版本。2002年1月20日,上海人民出版社在上海版权局的支持下,在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下属的康健分部查获到一本《我为歌狂》的盗版书(该发行部也承认该书为盗版书)。2002年6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将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告上法庭。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不服一审判决,于10月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理由是认为不应依据“出版”、“发行”行为条款来处理,认为5万元的赔偿金过高。此案在司法界和图书出版界引起很大反响,图书销售商必须拒绝销售盗版图书,否则将面临被判巨额赔偿的危险。

        6、手机铃声引发官司 音著协状告手机商

        由于认为TCL多款手机的内置铃声侵犯了会员的著作权,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将手机销售商和制造商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从2002年夏天开始,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陆续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多款TCL手机的内置铃声选用了该协会会员的作品,其中包括《说句心里话》、《长城长》、《十五的月亮》等,而没有事先从该协会取得使用权。为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交涉,但并未达成协议。其后依据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

        7、剪纸艺人起诉侵权 邮政部门被判赔偿

        2002年11月17日,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的判决。
        2001年1月5日,辛已生肖邮票首发日当天,白秀娥得知,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票印制局印制发行的蛇年邮票一图作者就是她,但是设计者署名却是国家邮票印制局专职设计师呼振源。
        白秀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2001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白秀娥的剪纸图案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认定邮票印制局没有侵权。
        12月3日,白秀娥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11月6日,高级法院根据辛巳蛇年邮票的发行数量、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后果等因素判决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24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并当面向她赔礼道歉。
        由于国家邮政局在规定期限没有履行赔偿,故白秀娥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

        8、评论词典遭遇起诉“辞书大王”一审败诉 

        2002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同亿状告上海《文汇报》名誉权上诉案。本案与绝大多数名誉权案不同的是由评论词典而引发的一起特殊侵权案,因此,引起了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
        2001年8月21日至24日,中国辞书学会辞书编辑出版专业委员会在浙江海盐召开第三次学术研讨会,专门对王同亿主编的《新世纪现代汉语词典》进行了评点。会议组织者还向全国各大媒体发出采访邀请并向采访会议的读者提供了专家的论文和一些相关材料及新闻稿。
        上海《文汇报》的一名记者应邀参加会议的报道活动,并根据有关材料撰写了一组评论文章,于2001年8月24日在《文汇报》刊登。
        2001年9月,王同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文汇报》告上法庭。诉称《文汇报》上发表的文章在社会各界造成恶劣影响,既严重侵害了编者的名誉权,又严重破坏了三本图书的发行,给编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他要求《文汇报》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人民币共70万元。
        2002年5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定,被告《文汇报》刊载的评论文章主要针对《新世纪》一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不构成对原告王同亿名誉权的侵犯。
        王同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9、《学习的革命》一书 引发著作权大战 

        2000年11月,两名外籍作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学习的革命》(修订本)的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销售者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多万元人民币。
        200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侵犯著作权的认定,适用权利主张地国的法律。依据事实法院认定,戈登和珍妮特已经授权新雅公司许可三联书店使用其修改稿,三联书店出版、科利华公司销售该书是合法的。故原告的指控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两原告共同担负。

        10、脸谱剪纸起纠纷 法院一审判赔偿

        2002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汉坤东方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与原告出版的《中国剪纸京剧脸谱》、《中国剪纸十二生肖》相同的画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书面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原告称2002年设计制作的《中国剪纸京剧脸谱》和《中国剪纸十二生肖》两本书,已经取得了蔚县地区民间艺术———京剧脸谱和十二生肖剪纸的著作权。而且,他们对这两本剪纸册的装帧设计、文字、剪纸及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后来,他们在市场上发现了上述两本剪纸册的盗印本,销售商是曾从他们那里购买过上百册剪纸册的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
       而被告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则认为,首先汉坤公司根本不享有剪纸册的著作权,该剪纸册的配图系抄袭天津杨柳青画社和其他著名画家的作品,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德艺轩中心已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3月分别向国家专利局就《京剧脸谱》、《十二生肖》剪纸册申请了专利保护。2002年6月12日,剪纸《京剧脸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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