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限制
发布时间:2004/8/26 9:32:51 作者:北京周报 来源:网站 浏览量:31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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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发布了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公布了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的32项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内容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摘自《北京周报》